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非王書金所為 四個關鍵點
27日二審宣判的焦點,是河北省高院否決了王書金主動供述的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犯罪是其所為的事實。 針對上訴人王書金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所提王書金主動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系其所為,應認定為有利于國家和社會,具有突出表現,屬重大立功的意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四個關鍵點陳述了二審評判的法律依據: 焦點一 王書金沒有提供案件關鍵的隱蔽性細節:花襯衣 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顯示,被害人尸體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后,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而王書金原來多次供述和本院庭審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這一關鍵、隱蔽性細節。 焦點二 王書金所述殺害手段與尸檢報告不符:未發現骨折 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載明,被害人胸腹部皮膚完整,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書金當庭及被抓獲后一直供述將被害人掐昏后實施強奸,后雙腳跺被害人胸部并聽到“咯嘣咯嘣”、被害人肋骨骨折的聲音,王書金關于故意殺人手段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記載的情節不符。 焦點三 王書金所述細節與事實不符:被害時間與被害人身高 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中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中午被害人騎車離家后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點半陪同被害人到車間給自行車打氣,從被害人離開車間到發現被害人尸體一直未再見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點下班后到澡堂見到被害人洗澡;而王書金始終供述,中午一兩點鐘將被害人掐暈、實施強奸,后雙腳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約兩點左右,當時工友還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體時間與證人證言證實下午5點下班后在澡堂見到被害人、后被害人失蹤的情節存在明顯矛盾。 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尸體檢驗報告和現場照片顯示,被害人尸長1.52米,尸體骨骼連接完整,尸體檢驗報告記載被害人的尸長內容客觀,而王書金當庭及原來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其之前曾兩次見過被害人,其案發當天又對被害人實施侵害。根據上訴人王書金的供述,其對被害人的身高應有基本認知,但經測量,王書金身高1.72米,其對被害人身高的供述與被害人實際身高存在明顯差異。 焦點四 王書金所謂沒有外界信息來源的情況下供述案情與事實不符:王書金對案件相關情況熟悉 根據檢察員當庭出示的證據,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自被害人失蹤至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到被害人的衣服、尸體被發現的數天內,被害人親屬、所在單位同事先后組織多人多次在被害人上下班行走路線范圍內尋找,先后發現了被害人衣服和尸體。 而發現尸體現場距王書金打工工地距離100米左右,發現被害人衣服地點距工地更近,且尸體現場及被害人衣服發現的地點位于上訴人王書金在打工期間中午經常活動的道路旁邊,上訴人王書金對上述開放現場周圍的環境、道路等情況熟悉,并且有證據證明案發后公安人員曾向王書金及其工友了解該案情況,故王書金辯護人所提王書金是在沒有外界信息來源的情況下主動供述了在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并帶領公安人員指認了現場的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 河北省高院判定:王書金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所提王書金主動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系其所為,應屬重大立功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檢察員所提王書金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在一些關鍵情節上存在重大差異,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案不是王書金所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見,予以支持。 |
關鍵詞:王書金,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