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5日)通報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出臺以來,特別是第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以來,制度實施引發廣泛關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威懾效果明顯,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比例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自《規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全國法院共有1045名被執行人懾于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受到信用懲戒的威懾作用,配合執行法院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結。據北京、廣東、廣西、河南等地法院統計,大概有20%左右符合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義務或者主動找申請執行人、執行法院協商還款事宜。
孫軍舉例,張某與河南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河南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一直拖延執行。《規定》施行后,執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決定書,將河南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一對外公布。被執行人迫于輿論壓力,為避免對其商業信譽造成更為嚴重的影響,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請執行人償還了8萬元現金和一輛汽車,并就剩余欠款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
實現信息共享,預防金融風險
孫軍工說,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金融機構展開合作,實現共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中國工商銀行已將首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信用評級系統。眾多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審核時,通過利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對具有失信情形的當事人拒絕發放貸款及其他融資形式,以規避金融信貸風險。
這些措施相應地限制了失信被執行人的融資渠道,對其產生了顯著的限制和懲戒作用。
孫軍舉例,鄭彥某與鄭慶某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執行法院決定依法將鄭慶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懲戒,并錄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對外公布。同時,執行法院向各金融機構、工商管理部門等送達了《棗強縣人民法院不予辦理失信被執行人申請事項建議書》,建議有關機構和部門在該案未執行結案前不為被執行人辦理貸款業務和公司登記等事項。此后,被執行人鄭慶某來到執行法院,稱因自己的失信行為銀行不同意向其發放貸款,工商部門也已停止為其辦理公司注冊登記,表示愿意主動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請求人民法院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目前,此案已經順利執結。
融入公眾生活,規避交易風險
孫軍工說,很多企業和個人在簽訂合同、進行交易時,均事先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進行查詢,確認交易對象是否存在失信情形,將此作為是否與其交易的重要參照和考量,以此降低交易風險。一旦發現交易對象存在失信情形的,可避免與其交易或要求其提供更多擔保。
納入行政管理考量范疇,提高管理科學性
孫軍工說,《規定》出臺后,多個行政管理部門正著手制定相關規范,在今后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行政管理事項中,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作為一項重要指標加以考量和參照,利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完善行政管理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