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老王為了安頓自己的愛車,在自家小區內租下了一個稀缺的車位。今年,小區車位開始變租為售,盡管老王長期租用的車位不符合銷售條件,但他還是同意以永久租賃的方式,和開發商簽訂了獨占車位直到2067年的租賃合同。隨后不久,老王發現自己可能享受不到40年租期那么久,他后悔了。
租“永久”車位后反悔
1997年,老王購買了70年產權的商品房,成為普陀某小區的業主。2002年起,為了私家車停車方便,老王開始向開發商租用車位,并一直延續到今年。今年元旦過后,開發商決定不再延續車位租賃的服務模式,小區產權車位將出售給業主,而原先租用車位的業主,則享有優先購買權。
和其他租用車位的業主一樣,老王看到開發商的通知后,也打算將自己租賃的車位出資買下。可當他去咨詢購買細節時,才得知自己租用的車位空間高度僅有2.1米,這個處于車庫架空層的車位,不符合2.2米最低限高的產權車位辦證規定,所以不可能辦出產權證。
開發商給老王建議,可以用“永久”租賃的形式,變相實現該車位的獨占使用。只要一次性支付15萬元,哪怕沒有產權證,老王也能和其他購買產權車位的業主一樣,擁有屬于他自己的車位。
于是,老王簽署了《車庫永久租賃使用權獲得合同》,并支付了第一筆10萬元的租金,約定剩余5萬元到2月底付清。
事后,老王覺得不妥:自己已經70多歲了,而“永久”車位要2067年7月才到期,顯然自己享受不了那么久;萬一自己不在了,租賃車位又不像產權車位那么方便繼承……
據租賃時限起訴開發商
老王向開發商提出,自己不愿按照先前的合同付款了,希望先按比例支付20年車位的租金,20年后續約時再按比例支付對應的租金。可開發商不答應,因為如果將合同租金平攤到每個月,租金才237元,還低于去年的車位租金。15萬元的“永久”租金本就是考慮到一次性付清才給出的優惠。
開發商提出,老王反悔也行,他們可以退還10萬元的租金,合同解除,車位也要收回。但老王不同意,堅持要按照他的意愿來辦。無奈,開發商只得將老王告進法院,要求判決老王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的5萬元租金。
庭審中,老王向法官表示,自己是在簽署了合同后才從朋友處得知,《合同法》中明文規定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高是20年,所以他和開發商的“永久”車位租賃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超出時限部分當屬無效。老王不僅不同意開發商的訴請,還提出反訴,要求開發商扣除20年的租金后,將之前收取10萬元中的4.3萬元返還給自己。
法院判“永久”車位有效
開發商反駁老王,指出合同附加條款中已經寫明:“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時限最長為20年,到期可續訂20年,永久租賃是指合同20年一訂,到期后自動續訂20年直至產權證到期為止。租賃費一次性全部付清。”所以,老王是在明知《合同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后才確定租賃“永久”車位的,而且簽署合同之前,他也沒有對合同提出過異議。
就在訴訟期間,王先生突然因病去世。開發商只得變更訴訟,將繼承老王財產的妻子和女兒列為被告人,希望她們能履行老王生前簽署的“永久”車位租賃合同。
證據表明,老王和開發商在合同協商過程中已經明知法律關于租賃期限的規定,老王一家嘗試用《合同法》中的規定來對抗簽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符合《合同法》針對租賃期限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當時的客觀事實。
最終,普陀法院一審宣判,不支持老王一家對合同期限的抗辯主張。判決老王的妻子、女兒繼續履行合同,向開發商支付5萬余元的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