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
《通知》明確,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報告紀律。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通知》提出,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據了解,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后備干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干部須報告哪些個人事項?
范圍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干部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內容
●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時間
●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處分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解讀
專家抽查應在各級干部中展開
據新華社電現行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發布的,這項規定明確了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干部的范圍、報告事項內容、不按規定報告的處理措施等內容,也提出“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規定》未達到預期效果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指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幾年一直在做,但效果并不明顯,沒有達到制度安排的預期目的。“現在領導干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時候,愿意報就報,不愿意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打了折扣,還出現了虛假信息或缺斤短兩的信息。”辛鳴說。
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向海外轉移財產,“裸官”貪腐……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貪污腐敗案件表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與威懾作用并沒有真正體現出來,亟待完善。
今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提出,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并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經啟動或實施了這項工作。
在率先開展抽查核實的浙江省武義縣,當地紀委對14項報告內容進行核實。從抽查核實結果看,37名抽查對象中有11人進行了重新申報,補報內容全部為房產遺漏,其中有10人漏報房產共14處。同時發現,一些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在自行申報有關房產問題上存在報告不實的情況。
抽查將對干部形成威懾
中組部發出的通知要求,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后備干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抽查核實作為一種手段,將對領導干部形成威懾,使其放棄僥幸心理。“可以說,單純申報只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如果申報加核查,則可以發揮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發揮更大作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
目前,對于抽查核實的范圍、方法、結果運用等方面,還沒有出臺具體規定。但專家表示,抽查應在各級領導干部中全面展開。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提出,“抽檢應以省市縣三級為主干核心,梯級選擇抽樣對象,重點是黨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級黨委的常委成員。”還有專家建議,應當把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監督的范圍更大更廣,形成的震懾更具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