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實行認繳登記制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批準《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指出,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優化流程、完善制度,確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穩過渡。要強化企業自我管理、行業協會自律和社會組織監督的作用,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切實讓這項改革舉措“落地生根”,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發展新動力。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和《方案》,相應修改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為積極穩妥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三)基本原則。 1.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 2.規范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 3.寬進嚴管。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 (二)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
關鍵詞: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