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干部不能升?攔“裸官”拒“病官”
CFP圖 攔住“裸官”,不要“病官”,拒絕“跑官”,也不能要無所作為、不得民心的官。 中共中央近日修訂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共計十三章七十一條。相比2002年版,新修訂的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也對許多官場中令人詬病之處予以了規范。 究竟什么樣的人不能被列為選拔任用考察對象,什么樣的官員沒有前途。一起來看看新條例攔住的幾種“官”。 攔住“裸官” 【名詞解釋】 “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 【案例】 原陜西省政協副主席龐家鈺的妻兒于2002年移民加拿大。龐家鈺自己在國內當官腐敗,2008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規定】 2009年11月,深圳就已提出:“裸官”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聯合印發《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監管“裸官”首次作為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被提出。同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 2013年底,中組部印發通知,明確提出領導干部如不如實填報收入、房產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等情況,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新修訂的《條例》對此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規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不要“病官” 【名詞解釋】 “帶病提拔”:有些黨員干部早就有不廉潔行為;但在考查干部時卻未能發現,結果導致其中一些人仍繼續得到提拔和重用。 【案例】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安徽省政府原副省長倪發科涉嫌受賄犯罪。其被查的主要問題則是在曾任職地涉及房產開發、礦產資源等領域的權錢交易,屬于帶病提拔的典型。 【規定】 新《條例》對于干部考察明確提出,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 同時,對于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題被免職的官員,新《條例》提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 新《條例》明確指出,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此外,新《條例》對破格提拔也規定更嚴。規定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拒絕“跑官” 【名詞解釋】 跑官,指一些人通過拉“關系”,走“后門”,處心積慮地謀取官職和權力的行為。 【事例】 2006年1月至2012年,任增祿擔任甘肅省平涼市華亭縣縣長、縣委書記和平涼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華亭工業園區原黨委書記王愷昀等71人向任增祿行賄買官。最近,甘肅省有關部門督促對任增祿案中行賄買官人員依紀依法進行追究,決定給予6人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職務處分;給予50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分別給予降職、免職、調離崗位等處理;給予8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限制使用處理;給予2人黨內警告處分。另外,華亭工業園區原黨委書記王愷昀、平涼市城建局原副局長趙崗、華亭縣編辦原主任兼組織部原副部長朱維忠、縣政協原副主席陶玉宏、策底鎮原黨委書記王華等5人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規定】 新《條例》要求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的包括有跑官、拉票行為者。同時還明確規定,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相關鏈接 選拔干部“十不準”: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專家觀點 用好制度選出好干部 桑玉成(市社聯黨組副書記、專職副主席,政治學教授):干部制度是一國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領域。在某種意義上,它不能僅僅理解成是一種“選拔優秀人才在各個崗位上做好領導工作”這樣的意義,它涉及政治錄用的公平公正、社會道德風尚的引領、政治資源的合理分配等更為重大的問題。 多年來,由于內部外部各種各樣環境的變化,以及干部制度特別是選官任官制度本身存在的一定漏洞,使得這一制度在發揮上述綜合性作用方面,沒能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中央近日修訂頒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出發點也是致力于來解決這些方面的問題。譬如說對“裸官”、“病官”、“跑官”之類問題的關注和規范,正是出于上述考慮。但要真正解決這些問題,還有賴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落實。 在干部制度改革已有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新的形勢賦予其新的含義和新的任務。因此,科學地分析和診斷當今我國干部制度存在的問題,是推進我國干部制度改革的必要前提。按照科學執政的要求,推進干部制度規范化、制度化以提高干部制度科學化水平,有必要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實質性轉變:一是實現從“以人為中心”到“以制度為中心”的轉變;二是實現從“以官選官”到“以民選官”的轉變;三是實現從干部的對上負責到干部的對下負責的轉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干部制度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
關鍵詞:升官,裸官,跑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