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3.15:“霸王條款”無效 商家不再霸道?
本版撰文:陳璽撼漫畫:商華 “特價商品概不退還”、“卡內金額過期作廢”、“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長期以來,各種商品買賣和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 為此,新《消法》對格式條款下了“緊箍咒”——一旦定性為“霸王條款”,其內容就不再有效。 究竟什么樣的格式條款堪稱“霸王”?“霸王條款”被判無效,幕后制定條款的經營者是否會被嚴處,就此收斂呢?不再被“霸道”商家欺負,新《消法》實施后,消費者的期盼能實現么? “三把鎖”看住“霸王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雖然它在縮短締約時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越性,但“先天不足”。上海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偉民指出,格式條款是經營者按照自己單方意愿擬定的,重點容易落在自身利益的維護上。一些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格式條款就成了“霸王條款”。 據悉,目前“霸王條款”主要有5種類型。一是經營者用來減免自己責任、逃避應盡義務,如“因報名人數不足,旅行社在出發7天前通知行程延期或取消,不承擔違約責任”;二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如“購物付款后,出門須驗票蓋章,否則不予放行”;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如“移動電話通信服務不可避免會受到網絡故障、系統優化等影響,客戶承諾和保證不會因該類情況向運營商索賠”;四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如“不遵守規則自帶酒水的,餐廳可按瓶收取罰款”;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如“本公司具有活動最終解釋權”。 沈偉民表示,對于上述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我國尚無專門的格式合同法律來規制,雖然原《消法》和《合同法》中有類似規定,但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規制過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體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濟性的條款,需要進一步修改與完善。因此,新《消法》至少有3方面在原《消法》基礎上予以了調整,為“霸王條款”“上鎖”。 首先,側重于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新《消法》第26條第一款就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且要用“顯著方式”提醒。 “許多有關格式條款的消費糾紛,是由信息不透明造成的,有商家故意將某些條款字體印得很小,或‘藏起來’,消費者容易忽視。”沈偉民指出,新規要求經營者履行告知義務,很好地解決了消費者“看不到”條款的問題。不僅如此,新規還要求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對相關條款內容予以說明,又較好地避免了消費者因“看不懂”、“誤讀”條款造成的損失。 其次,細化了原《消法》有關“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新《消法》第26條第二款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這一細化,讓新《消法》可與相關行政法規規章銜接,更具操作性。”沈偉民表示,國家工商總局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于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有關行為,可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新《消法》第26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據介紹,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的情況在網絡交易中比較普遍,比如安裝手機軟件的過程中,會跳出要求消費者提供或授權獲取個人信息的界面,不同意就無法繼續下一步操作,也就無法使用。 經營者“跑路”維權仍難 “霸王條款”并非新生事物,其實已經是引發消費糾紛的“老油條”。 早在1996年,中消協就曾聯合北京、上海、天津等25個市消協對燃氣供應、電力供應、自來水供應、住房等7個行業開展“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條款”調查,并向社會公布了有關結果。直至去年公開點評蘋果智能手機維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從未停止過抵制“霸王條款”的努力。 根據新《消法》,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如有涉及“霸王條款”的,其內容無效。這讓消費者事后維權有了保障,遇到“霸王條款”可依法行使撤銷權,并主張自己被排除或限制的權利、減輕自己被加重的責任、要求經營者履行應盡的責任。 讓“霸王條款”無效,這看起來很美好,但實際操作起來并不容易。市消保委秘書長陶愛蓮坦言,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以及社會對交易簡潔、省時高效的要求,導致“霸王條款”泛濫,充斥在美容美發、健身、餐飲、教育、保險、郵政電信、旅游等多個行業。一些“霸王條款”長期盤踞在某些壟斷行業,反而已經倒逼許多弱勢的消費者自己主動認同和接受它的不公平、不合理要求,放棄行使撤銷權,只因對于被壟斷的商品或服務,沒有選擇的余地。 還有一些經營者,尤其是預付消費行業的經營者,采用發行“預付卡”、“會員卡”的方式預先收取資金后,就以“嘆苦經”說公司資金困難甚至“關門大吉”,來拖延、搪塞、逃避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 去年9月的“金仕堡事件”就是一例。許先生等數十位消費者投訴稱,他們在金仕堡合川路店、漕寶路店以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了健身會員卡,苦等數月后,遲遲不見門店開張營業,于是要求經營者退款。而經營者卻以會籍合約書中約定“任何情況下,所有預繳費,及入會后會籍費均將不予退還”為由推諉搪塞。市消保委調查后,發現合川路店、漕寶路店是新金仕堡體育發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會員卡。 市工商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本市12315熱線受理的預售服務類申投訴案件達5479件,占到工商受理消費者申投訴總量的4.7%,申投訴量在各類案件中位列第五。市消保委的數據也顯示,去年該委已累計受理美容、美發、健身、洗車、教育培訓等方面有關預付卡“霸王條款”的消費投訴5000多起。盡管全力協調,但不少案件均由于老板拖延或“跑路”,無法圓滿解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要治理“霸王條款”,顯然僅靠單個消費者的力量是不夠的,在強勢的企業面前,要行使撤銷權談何容易,即使行使了,對方拒不執行又怎么辦? 陶愛蓮以去年年底發生的“瑪花纖體關門風波”為例,當經營者已經人去樓空時,即使監管部門明知對方曾制定“霸王條款”,也很難替消費者維權。所以她建議在一些投訴矛盾較為集中的行業試點合同強制備案和保證金制度,比如預付消費行業,在發卡企業制定合同格式條款時,監管部門就要介入,設置門檻,防止劣質企業借此侵害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有必要設置一筆經營者預付的“保證金”,由第三方監督,從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盡可能減少消費者在經營者“跑路”后的損失。 此外,未來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修訂也會將相關內容考慮進去。“我們呼吁通過立法來保障消費者的相關權益。”陶愛蓮表示,市消保委已多次建議,將針對預付卡的相關規定加入《消法》和地方《消條》中,明確“霸王條款”的處罰規則,為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自帶酒菜上桌不合理 對于新《消法》規定“霸王條款”無效的做法,一些企業持保留意見。 上個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餐飲行業中“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請求法院確認相關條款無效。然而筆者日前調查卻發現,大多數餐飲企業對此熟視無睹,有些更將“最低消費”、“開瓶費”等收費名目改頭換面,繼續謀利。被調查的滬上20家餐飲企業,僅兩家表示包間沒有最低消費;有一家表示雙休日包間不設最低消費。這些企業無一例外拒絕客人自帶酒水,否則要收取開瓶費。對于消費者主張的“霸王條款無效”,餐飲企業表示“你如果不接受,可以不來吃”。 “餐飲企業應當吸取教訓,但過去這么做,的確也有自己的苦衷”,上海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金培華介紹說,酒水營收約占餐飲單位總營收的15%到20%。但自從最高院表明態度后,很多會員單位其實已不再計較“最低消費”和“開瓶費”。然而與此同時,不少飯店卻出現了“來試探”的消費者,甚至有客人預約好包間,把釀制的老米酒、榨好的果汁、燙好的蛤蜊和超市剛買的三文魚帶進來吃,飯店提供的飯菜卻點得很少。 據透露,在上個月高院表態之前,上海餐飲業客人“自帶酒水”的占比約為3%-5%;在高院表態之后,估計這個比例已大幅升至5%-30%。這直接影響到了飯店的酒水毛利,與2000年左右的200%-300%的酒水毛利相比,今年滬上飯店的酒水毛利預計將降到60%甚至更低。 “這體現了監管部門下決心整治‘霸王條款’的力度。”陶愛蓮指出,餐飲企業對于是否設置最低消費、是否禁止自帶酒水,不能夠單方面訂立“游戲規則”,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告知,進行協商,便于消費者在用餐前理性選擇。而過去,許多飯店的做法太過強勢,酒水的收費價格已經遠超合理的范圍。如果飯店放下姿態和消費者商量,許多人其實并不介意在飯店里購買價格合理的酒水。 不過,陶愛蓮也強調,最高院、新《消法》作出有關“霸王條款”的規定,目的不在于鼓勵消費者自帶飯菜、酒水進飯店,是在于鼓勵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前充分溝通和協商,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交易。顧客自己帶來酒水、小菜,占用了飯店的臺面,享受了飯店的環境和服務,最后弄臟的杯盤碗碟還要飯店的服務員來洗,又不允許飯店收取相應的服務費,這顯然也是不合理的。如果消費者覺得經營者明示和告知的商品、服務方式和內容是合理的,那么應該尊重契約精神,避免過度解讀法律條款。 |
關鍵詞:3.15,霸王條款,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