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李陽實際支付前妻730余萬 400余萬未付
圖據“北京朝陽法院”微博 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陽法院”消息,3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陽與李金財產分割執行異議一案。法院裁定,被執行人李陽向申請執行人李金已實際履行款項金額為7323792.09元。針對就裁定意見是否申請復議一事,李陽代理人表示需同李陽商量,李金表示“要想想”。 李陽離婚糾紛案一波三折,從2011年李陽家暴事件被曝光后,雙方已四次走進法庭。2013年2月,李金訴李陽離婚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三個女兒由李金撫養,李陽每年給付每人撫養費10萬;10套房產、5家公司股權、23個商標歸李陽所有;李陽給付李金財產折價款120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 4月3日,雙方財產分割執行異議一案開庭,李陽方面訴稱,1200萬元的財產折價款已全部付清。李金申請執行的數額與事實嚴重不符。 李金方面則不同意李陽的異議請求。李金表示,依照協議約定,不論任何原因只要《財產履行協議》逾期未履行,都有權申請執行生效判決。況且,上述協議未履行是客觀情況造成的。 李金稱,目前,李陽僅給付了3423792.09元。她認可本案已經執行的數額為從法院領取的案款260萬元,以及李陽代為償還的“愛丁堡房產”貸款823792.09元,除上述款項之外,剩余款項應該繼續執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9至2013年6月24日期間,李陽之妹李寧向李金名下的銀行賬戶匯款共計390萬元。聽證會中,證人李寧陳述稱,上述390萬元款項均系受李陽委托代為向李金支付(2012)朝民初字第03041號民事判決書中確認的財產折價款。 此外,李陽主張實際支付李金的款項不止390萬元,應為400萬元或者更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該院依李陽申請進行調查取證,查詢李金相關銀行賬戶的進賬記錄,亦未發現李陽主張的除390萬元及償還“愛丁堡房產”貸款款項之外的相應進賬記錄。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雙方爭議焦點一:“愛丁堡房產”的540萬元售房款是否應當折抵執行款問題。 雙方于2013年2月25日簽訂的《財產履行協議》系在上訴期間,雙方達成的訴訟外和解協議,并非訴訟中或執行中達成,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可申請執行一審生效判決。協議中涉及的“愛丁堡房產”曾依雙方申請,在離婚時并未進行分割。雙方現對該房產的產權歸屬存在爭議,直接影響540萬元售房款性質及分配規則,且該爭議不屬執行異議審查范圍,雙方可另行依法解決。李陽主張“愛丁堡房產”的540萬元售房款折抵執行款,本院不予支持。李金申請執行一審生效判決,本院應予支持。 雙方爭議焦點二:李寧向李金匯款的390萬元是否可以視為李陽履行的義務。 李金雖認可收到390萬元,但以不是李陽本人匯款為由拒絕承認。證人李寧出席聽證會,佐證了受李陽委托向李金還款的事實及款項用途,且李金與李寧無經濟糾紛,因此足以認定李寧向李金匯款的390萬元為李陽履行判決確認的給付義務。李金未認可的其他款項,因李陽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且經本院調查后亦未發現新證據,李陽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審判長指出,雙方均認可李陽繳納至本院的260萬元及償還“愛丁堡房產”貸款823 792.09元的款項用途及金額,該院不持異議。 審判長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之規定,裁定如下:(2013)朝執字第9305號案件中,被執行人李陽向申請執行人李金已實際履行款項金額為7323792.0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針對就裁定意見是否申請復議一事,李陽代理人表示需同李陽商量,李金表示“要想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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