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進醫療機構或被拘留
24日對外公布的《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明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相關規定,最高可處15日拘留;而危及公關安全情節嚴重的,則將被究刑責。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近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四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這份意見明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關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記者白琥) |
關鍵詞:醫療機構,管制器具 |
責任編輯:丁麗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