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來全國已有14名省級交通運輸廳廳長落馬
四川省交通廳原廳長劉中山 落馬時間:2000年 2000年11月,四川省高院依法終審裁定駁回被告人劉中山及其同案被告人王進、劉西榮的上訴,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省高院同時還裁定核準劉中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四川省高院經二審審理查明:1998年初,四川省交通廳管理的、由被告人劉中山擔任董事長的國有獨資企業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為解決四川道路建設經費不足的問題,欲出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實現“買殼上市”的目的。此想法得到當時正面臨被其他公司收購并控股的北海招商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進的贊同。同年3月和4月,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領導層就川高公司收購北海招商法人股權事宜進行了商談。其間,劉中山、王進及分別同時擔任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法律顧問的劉西榮產生了趁川高公司收購北海招商法人股權的機會,采取虛增收購成本的手段,騙取川高公司公款由三被告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占有的犯意,并共謀以三被告的兒子、秘書、助手的名義注冊成都和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別代表三被告實際控制該公司,具體管理和運用這筆資金進行炒股,使其增值。同年4月到6月,川高公司為收購北海招商24. 17%的法人股權實際支付人民幣9778萬余元,而實際收購成本為8713萬余元,實際支付的款項與實際收購成本之間的價差為1064萬多元。被告人劉中山、王進、劉西榮實際占有了1000萬元,并由王進將此款轉入證券公司用于炒股。今年案發時這筆贓款已增值到1300余萬元,已被全部追回。 廣東省交通廳原廳長牛和恩 落馬時間:2003年 2003年7月24日,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廣州市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廣州日報社原社長黎元江案,廣東省交通廳原廳長牛和恩案的查處情況。省紀委、省監察廳對黎元江、牛和恩涉嫌嚴重經濟違紀違法問題分別進行了嚴肅查處。省紀委、省監察廳決定并報省委批準,分別給予黎元江、牛和恩開除黨籍處分,并建議給予行政開除公職處分;鑒于黎元江、牛和恩已涉嫌犯罪,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4年7月21日,涉嫌受賄和濫用職權的廣東省原交通廳廳長牛和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2005年1月26日,受賄250余萬元并玩忽職守造成國家損失1.1億元的廣東省交通廳原廳長牛和恩,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牛和恩簡歷: 牛和恩,安徽人,1964年畢業于安徽工學院公路與城市道路專業。1982年底任廣東省交通廳公路工程處副處長,1983年6月任省交通廳副廳長,其后先后擔任省交通廳廳長、省政協常委等職務。牛多年來一直分管重點工程建設,主管過開創國內紀錄的汕頭海灣大橋、虎門大橋、南粵首條高速公路等重大工程,曾被稱為廣東交通行業的“先行人”、“功臣”。 安徽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 落馬時間:2003年 2000年5月起,王興堯任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2003年12月29日,因涉嫌嚴重經濟違紀被省紀委立案審查。 2004年2月24日,安徽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免去王興堯的安徽省交通廳廳長職務,王興堯被免職是由于有重大經濟違紀等問題,經省委批準,省紀委決定對其立案審查。 2006年12月2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安徽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職務犯罪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興堯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江蘇省交通廳原廳長章俊元 落馬時間:2004年 在2004年2月13日召開的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上,章俊元被免去江蘇省交通廳廳長的職務,被有關部門“雙規”。 2004年12月15日,鑒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章俊元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江蘇省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06年7月2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被告人章俊元受賄、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行賄罪判處章俊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原廳長阿曼·哈吉 落馬時間:2004年 2004年10月26日報道,新疆自治區原黨委委員、自治區原副主席阿曼·哈吉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央紀委調查,阿曼·哈吉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謝某謀利,收受謝某所送巨額現金;支持、縱容其親屬在其管轄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中央紀委常委會認為,阿曼·哈吉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報經黨中央批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決定,給予阿曼·哈吉開除黨籍處分;鑒于阿曼·哈吉的行為已涉嫌犯罪,決定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5年11月8日,蘭州中院不公開審理阿曼·哈吉涉嫌腐敗案。 阿曼·哈吉簡歷: 阿曼·哈吉,男,維吾爾族,1950年12月生,新疆阿圖什人,198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2月參加工作,西安交通大學電機專業畢業,大學普通班學歷,高級工程師。 18歲時在新疆巴音郭楞州烏拉斯臺農場當過3年插隊知青,后來從運輸公司工人開始,先后擔任新疆交通科研所助理工程師,新疆交通廳計劃處一般干部、副處長、處長,新疆高等級公路建設指揮部項目執行辦公室主任,新疆交通廳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家委員會委員,交通郵電組組長,自治區人民政府專家顧問團成員。 2003年1月出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副主席,負責交通、電力、通信、城鄉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 落馬時間:2006年 2007年3月20日,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因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根據起訴書指控,趙詹奇涉嫌受賄的金額折合人民幣超過600萬元。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19日受理此案,并將擇日開庭審理。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間,趙詹奇利用擔任杭州市交通管理局局長、浙江省計劃經濟委員會(浙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杭州蕭山機場工程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浙江航空投資公司總經理、浙江省交通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者通過其女友汪某某、兒子趙廣宇(均另案處理)以“咨詢費”“業務費”及“借款”等名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560.77萬余元、新加坡幣1萬元和美元7.6萬元。 2007年7月10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趙詹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贓款人民幣3518851.86元,剩余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此前,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省紀委、省監察廳作出給予趙詹奇開除黨籍、行政開除的決定。 趙詹奇簡歷: 出生于1949年的趙詹奇被捕前系浙江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正廳級),因涉嫌受賄罪,于2006年9月2日,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省公安廳執行逮捕。此案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由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江西省交通廳原廳長蒲日新 落馬時間:2010年 2010年5月28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同意司法機關對原江西省交通廳廳長蒲日新采取強制措施。 2011年1月25日,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有關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蒲日新等被終止江西省人大代表資格。 2012年1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任江西省交通廳廳長的蒲日新案進行一審宣判。蒲日新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并罰,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 蒲日新簡歷:蒲日新,男,1947年7月出生,畬族,云南保山人,原江西省交通廳廳長,歷任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等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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