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章保密監督 第十三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有相應機構或人員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用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國際聯網保密管理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對于沒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責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亂,存在明顯威脅國家秘密信息安全隱患的部門或單位,保密工作部門應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應當督促其停止國際聯網。 第十四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檢查,依法查處各種泄密行為。 第十五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門實施的保密監督檢查,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利用國際聯網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并根據保密工作部門的要求,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發現國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況時,應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和機構接到舉報或檢查發現網上有泄密情況時,應當立即組織查處,并督促有關部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監督有關單位限期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保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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