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質量問題推遲收樓 期間物業費由開發商來付
原標題:因房屋質量問題推遲收樓 期間物業費由開發商來付 買房簽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遇到糾紛如何處理?在買房賣房租房過程中,市民會遇到或大或小的問題。本欄目旨在幫助廣大讀者解決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各類房地產問題,歡迎廣大讀者來電、來信咨詢和探討有關房地產的各種問題,南方日報房地產記者、特邀業界專家隊伍將以專業眼光為您答疑解惑。 案例:吳先生2013年在惠州一樓盤購買了一套房子,根據合同約定今年8月收樓。在收樓日期將近的時候,同樓盤的其它購房者列出了一份“問題清單”,有業主還提出推遲收樓來敦促開發商解決問題。吳先生想知道,如果業主方推遲收樓,他們的物業費用是否會按照交樓日期自動計算呢? 根據《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載明物業服務等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須在物業銷售前一天至銷售結束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逾期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此前惠州出現過類似的案例,參考物價部門的解釋,開發建設單位未將物業交付買受人之前,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交付后才應由業主承擔。所以,吳先生的樓盤如果存在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情況,則需要開發商依照合同進行整改,那么整改期間的物業費用無疑不能由業主承擔。但如果購房者列出的問題不屬于合同約定范圍,問題則另當別論。 此外,開發建設單位未將物業交付物業買受人之前,業主也不需要承擔水電分攤費。根據相關規定,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及電梯、增壓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公用水、電費用,由本樓業主按實合理分攤;二次供水所耗電費及因此產生的水損耗費用也可向業主分攤,但必須單獨設立計量表并單獨列賬,同時應向業主公布分攤辦法和總金額以及業主應分攤費用,嚴禁把分攤的水、電費用與業主自用的水、電費用在政府規定的水、電費收費標準上加價混合統收。所以業主未收樓之前也不必繳納水電分攤費用。 聶金釗 |
關鍵詞:收樓,開發商,問題清單,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房屋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