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9494免费视频,国产欧美日韩视频免费,日本高清一区二区三,国产精品久久婷婷六月丁香

兩高出司法解釋懲治網絡謠言 轉發500次可判刑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 2014-12-16 11:03:27
【字號: | | 【背景色 杏仁黃 秋葉褐 胭脂紅 芥末綠 天藍 雪青 灰 銀河白(默認色)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布。該司法解釋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要點速讀

  ☆誹謗信息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在網絡辱罵恐嚇他人屬于尋釁滋事罪☆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舉報部分內容失實但非故意不屬誹謗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重點釋疑

  轉發量系實證研究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出臺司法解釋目的是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法律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

  鑒于此,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對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并借鑒其他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經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孫軍工表示,設置轉發量,是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后果,對于數字的確定,是經過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而確定的。

  司法解釋對利用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絡共同犯罪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該司法解釋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

  □焦點1

  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解讀

  入罪標準設定嚴格“門檻”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中“情節嚴重”的判定予以了明確。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

  長期以來,何謂“情節嚴重”一直是誹謗罪認定中的一大難題。“現在,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這就意味著凡是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發表誹謗他人信息,達到上述四項標準之一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謝望原說。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無意轉發誹謗言論不追責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一條采取了列舉的方式,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只要符合《解釋》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針對其中涉及的主觀問題,孫軍工指出,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舉報反腐失實但非故意不追責

  孫軍工在對誹謗罪進行解釋時表示,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于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三庭庭長戴長林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網上舉報一些國家公職人員有瀆職、貪污行為,或者新聞記者正常在網上進行輿論監督,這些行為屬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誹謗犯罪是有嚴格條件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實在網上散布,強調的是捏造事實,情節嚴重。如果舉報失實,并非故意捏造事實來誹謗他人,這樣的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戴長林認為,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他們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舉報。監督和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法院應該予以保護。這種行為和誹謗有嚴格區別。

  -案例

  名人遭誹謗以民事案件起訴

  2012年9月2日,微博實名認證用戶“港慫薩沙”發了這樣一條微博:“張馨予原名張燕,當初在無錫某夜總會坐臺,轉到杭州某夜總會坐臺,杭州紅牌,出臺很貴,起碼3000元。”此消息一出,令張馨予的“坐臺”

  傳聞愈演愈烈。有媒體報道稱2012年9月3日,這條微博的轉發量已經達到了925條。9月7日,張馨予在北京召開記者會,請來證人以證清白,并現場簽起訴狀,對寫這條微博的夏薩沙提起訴訟。9月23日,張馨予的代理律師表示,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張馨予方索賠50.5萬元。

  2013年7月15日,張馨予名譽權案一審勝訴,朝陽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夏薩沙向張馨予致歉,并賠償6萬元。

 [1] [2] [3] 下一頁

關鍵詞:網絡謠言,轉發

責任編輯: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