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漸富委員:加強科學立法 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南翔集團董事局主席余漸富在兩會期間遞交提案,建議加強科學立法,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 余漸富委員表示,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15年也因此被視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元年。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是有效實施依法治國的前提。當前,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社會經濟活動各個方面有法可依,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加之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立法工作任務相當艱巨。盡管《立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法律法規的廢改立及法律適用方面的規定較為完善,但是真正執行和落實依然存在一定困難。為此,建議關于科學立法、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 余漸富委員認為,目前我國立法工作存在的問題,一是立法缺乏系統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的法制建設逐步提上日程,但因改革開放步伐較快,新生事物較多,立法缺乏系統性的規劃,基本上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導致法律文本對同一事物表述不一,執行有難度。 二是立法預見性不足。因立法預見性不足,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相關的權力部門會通過司法解釋、部門規章、適用意見等形式對適用法律存在的問題加以規范。久而久之,對某一問題的法律規定,就分布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而不同形式的法律規定眾多,會出現各規定之間不協調,影響法律適用。 三是法律、法規使用“試行”和“暫行”無規定。立法的開展取決于社會關系的不斷成熟,往往在正式法律出臺之前存在長時間的法律空白期,在這段空白期,一些新事物無法得到法律的規范。而對于確又急需用法來加以調整的,通常就采取在法律、法規等的名稱中加上“暫行”或“試行”的方式。實際上,在立法實踐中,對什么樣的法律、法規才加上或不加上“暫行”或“試行”是沒有統一標準的,而對于加上了“暫行”、“試行”的法律、法規來說,也是沒有時間標準的,即“暫行”多久,“試行”多久是沒有時間界限的。 余漸富委員建議: ——構建系統性的法律體系。為避免法律體系的混亂,方便執行,建議在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法律法規的過程中重新審視法律體系建設,構建系統性的法律體系; ——提升立法的預見性。法律應當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而經濟社會發展是遵循一定的規律的,建議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的研判,提升立法的預見性,避免法律文本頒布后出現大量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 ——“暫行”和“試行”應有明確規定。“暫行”和“試行”法律法規的存在是因法律法規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尚未成熟,既然是“暫行”或“試行”就應當有明確的時限,以便于立法部門及時審視“暫行”和“試行”法律法規與社會關系的協調性。建議對“暫行”和“試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明確規定法律法規使用“暫行”或“試行”的情形,給予“暫行”和“試行”法律法規2年至3年的“暫行”或“試行”期限。 |
關鍵詞:立法,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