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環境立法”更要“落實監督”
3月10日下午,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袁駟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近兩年的立法規劃主要是“修四立三”,“修四”就是修改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四部環境領域的法律,“立三”就是新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河安全法》三部法律,并且更充分的發揮了監督職能,有效保證了法律的實施。 環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環境污染問題牽動著每一個人的心。對于治理環境污染,中央政府從健全和完善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到監督和約束企業提高能耗標準降低排放,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總體來看,環境監測的各項指標與以往相比,均有了不同程度的好轉。 這些成績的取得與全國人大加強環境立法方面的工作有著密切的關系。資源開采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和建立,讓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可持續發展有了更多的遵循和依據,在明確了具體標準的同時,提高了環境執法部門的可操作性。 雖然環境立法工作對改善環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要及時遏制和加快轉變已經惡化的生態環境,只重視環境立法工作還遠遠不夠,必須在此基礎之上,加強監督和落實力度,全面加強環境污染重要領域的監督,嚴格落實與維護生態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全面提高政府、企業、社會和公眾的環保責任和環保意識。 首先是落實。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建立,是我國加快推進環保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標志著保護環境、維護生態發展步入了新的時期。完善了環保法律,政府的工作就有了遵循,下一步的關鍵就是怎樣落實,特別是在環境污染大的領域落實,必須拿出切實可行的舉措。比如對污染較大的企業,怎樣在降低能耗、減少排放的同時,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等等。 其次是監管。保護環境在落實相關法律的同時,還要強化監督,加大環境保護執法檢察的工作力度。監督檢察是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有效手段,環境保護的相關部門應努力用好這一有效手段,充分發揮監督檢察的作用,對偷排偷放、嚴重超標等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企業,一經發現,要嚴肅懲治,對區域支柱型產業,寧可犧牲GDP,也要保護生態環境,就像習總書記所說:想要藍天不靠東風,關鍵在處理好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這兩座大山的關系。 環境立法是維護生態環境、保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是政府根據實際需要、采納群眾意見做出的正確決策,環保、質監、公安等部門要切實把保護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到位,并加強監督和管理,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用實際行動向人民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我們相信,青山綠水、藍天白云將與我們同在。 |
關鍵詞:環境,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