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警察”執法難,要向法治要對策
原標題:“環保警察”執法難,要向法治要對策 “依法治國”大格局下的打擊污染,其證據標準、程序公正不能含糊,環保、公安機關要提升辦案水平,財政投入也要有保障。 新華視點日前刊出《“環保警察”執法難》的報道,曝光了辦理環境犯罪案件中環保、公安方面一系列的困難:物證鑒定難,取證難,有環保部官員表示,“有的基層環保、公安部門經費很少,一年經費可能都做不了一個執法鑒定”;環保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率低,像去年北京市環保局移交的環境刑事案件只有1起,但仍“由于缺乏證據一直判不了”。這引發輿論關注。 環境犯罪人所共惡,在社會對治污期許抬升的當下,對其依法打擊,是實現環保法治的應有之義。而“環保警察”執法難,無疑令打擊力度受制。就此看,對報道呈現的執法困境條分縷析,做出針對性改進,很有必要。而從這些困境看,有些難處難在刑事證據的“高門檻”上,有的是現行機制的短板。 得看到,對環境犯罪的刑事追究,直接涉及公民的罪與罰,其證據標準、司法程序遠高于普通的環保行政處罰,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環保、公安機關當意識到這點,并嚴格依程序執法、鎖定證據,將污染者繩之以法。 如針對移送起訴率低問題的解決之道,不是“削足適履”地突破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來遷就環保部門現有的執法、取證水平,而是要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深度協作,不能再對環保案件搞“兩步走”——環保、公安各自按行政處罰、刑事訴訟標準來分別取證;發現污染案件時,就要按刑事訴訟的“高標準”來固定證據、構建證據鏈。 另一方面,環境犯罪涉及具體污染物、危害結果的認定和相關排放量的計量,需要嚴格的科學鑒定。但一些基層地方、部門往往缺乏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且鑒定周期長,影響案件偵辦時效;鑒定費用高,不少地方因拿不出這筆錢,不得不讓污染者逍遙法外。 對政府系統而言,既然全社會這么重視環保議題,打擊污染相應的鑒定、辦案費用,政府財政就應有充分保障,要堅決杜絕“出不起鑒定費用,案件只能掛著”的怪現象。可以考慮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來批量購買環保案件所需要的鑒定服務,這對培育發展環保鑒定機構也是個契機。 至于有執法人員抱怨:抓到了污染者,拿不出證據,“關了幾天又把人放了,等證據確定后再追逃”,這也有對癥之方:依《刑事訴訟法》,刑拘本身就應受嚴格限制,現實中刑拘卻被用得過濫,一些地方不分案情、具體情節就“頂格”適用37天的刑拘最長期限。針對污染案件辦案周期長的現實,公安機關要適應在不羈押當事人的情況下,如何構建證據鏈及強化取保候審的后續監管機制。 說到底,從2013年兩高公布刑事追究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釋,到今年新環保法實行,中國向污染宣戰的決心盡顯。但“依法治國”大格局下的打擊污染,其證據標準、程序公正不能含糊,行政、司法機關要努力提升辦案水平,同時財政投入要跟進,銜接機制要理順,破解那些執法難題。 |
關鍵詞:環保部門,環保警察,依法治國,證據標準,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法,兩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