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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崔永元互訴名譽侵權案一審宣判:雙方均構成侵權

來源: 央廣網 作者: 2015-06-25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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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6月25日消息(記者孫瑩)2015年6月25日,海淀法院審結了原告(反訴被告)方是民與被告(反訴原告)崔永元名譽權糾紛一案,認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判令雙方各自刪除幾十條侵權微博、在《新華每日電訊》、騰訊微博網站首頁(連續二十四小時)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對方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合理支出。

方是民(筆名方舟子)是自由職業者,崔永元原系中央電視臺節目主持人,現為中國傳媒大學高級編輯。2013年9月,雙方因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展開的論戰升級,各自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若干微博言論。2014年1月21日,方是民起訴崔永元侵犯名譽權,崔永元隨后提起反訴,海淀法院決定受理反訴,并與本訴合并審理。審理過程中,雙方均稱對方發布的微博構成侮辱、誹謗,自己發布的微博內容屬實、評論適當。

海淀法院一審認為,崔、方二人的爭議雖由“轉基因”這一公共議題引發,但這并不意味著由公共議題引發的惡意人身攻擊也可以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由于方、崔均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其各自發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內容屬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話題,法院綜合考慮相關微博發布的背景和具體內容,微博言論相對隨意、率性的特點,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侵權惡意,公眾人物人格權保護的適當克減和發言時較高的注意義務標準,言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微博領域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

法院認為,雙方發布的涉及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爭論、未超出公眾人物合理容忍范圍等部分微博不構成侵權,具體包括如下情況:

(一)有關轉基因問題上的相關指責。法院認為,雙方在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并各自提出對對方觀點的質疑,屬于學術自由以及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議題的討論范疇。雙方在微博中指責對方在轉基因等科學問題上“傳謠”、“造謠”之類的言論,雖然個別用語令人不快,但這部分言論仍屬于法律上要求當事人保持適當寬容度的言論,不構成侵權。

(二)公眾人物、公益基金應當容忍的言論。法院認為,方、崔均為公眾人物,對他人的負面評價應負有一定容忍義務。如崔永元使用“罵戰”等用語、方是民使用“罵街”等用語,雖然對對方的社會評價有一定不利影響,但情節輕微,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嚴重程度,雙方作為公眾人物應當適度容忍,不應認定為侵權。鑒于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屬性,崔永元應當接受公眾監督,對他人對其基金運作的合理質疑、批評也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崔永元參加某有機乳品新聞發布會,并不表明其確實與該乳品之間存在“代言”關系,但公眾人物既然參加商業活動,就應當容忍他人由此產生的合理質疑。

(三)有合理依據、無明顯惡意的言論。法院認為,考慮網絡用戶對網絡言論具有較高的寬容度,及人們對相關傳聞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程度等因素,如微博發言者對相關事實的表述有一定事實依據,其觀點、評論屬于主觀上善意的認知,其表述方式未明顯偏離表述依據,則相應表述不應視為侮辱、誹謗。如崔永元指稱方是民“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又開始向傳媒大學告我了”等,方是民稱崔永元“無學術資質”、“把營利商業公司謊稱是非營利組織”、“攻擊他人的家屬”等,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微博上下文、所附來源、圖片等綜合分析,屬于主觀上的“確信真實”,表述亦無明顯不當、歪曲,不構成侵權。

(四)引用、轉發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轉發人不明知也不應知其引用、轉發內容構成侵權的,其引用、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如崔永元轉引“大洋彼岸的紳士”發布的微博,方是民轉引“平衡與對稱”、“北山南人”的微博,采用戲謔的表達方式,均非顯而易見的侵權言論,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嚴重程度,不構成侵權。

法院同時認為雙方發布的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包括如下情況:

(一)明顯依據不足的言論。法院認為,崔永元稱方是民“坑蒙拐騙都干過”、“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的頭目”等,方是民稱崔永元紀錄片中的采訪對象“是個職業托兒”、獲得美國影視大獎是“一筆德藝雙馨的好交易”等,均屬無事實依據或依據明顯不足,構成侵權。

(二)惡意貶低對方人格的言論。法院認為雙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論偏離爭論的主題而轉向人格攻擊,如崔永元稱方是民是“流氓肘子”、“拽著它溜達”等,方是民稱崔永元為“瘋狗”、“主持人僵尸”等,也明顯超出了言論的合理限度和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范圍,貶低、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尊嚴,構成侵權。

(三)對雙方言論侵權性質的總體認定。法院認為,綜合考慮二人陸續發出針對對方的幾十條、上百條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體內容,雙方的微博論戰經歷了從正常討論社會議題向惡意人身攻擊的性質轉變,方、崔均有借機誹謗、侮辱對方的主觀惡意,二人的部分微博言論均構成侵權。

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崔、方二人均為公眾人物,更應言行謹慎,注意避免在網絡中的不當言論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涉及公共議題的討論,目的是為了求得真理、達成共識,更需講求一定的議事規則,通過科學論證、講事實、擺道理、“對事不對人”等方法,來說服對方和大眾,更不應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化為“比人品”、“比下限”的競賽,使“對事”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方、崔二人在討論過程中,意氣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的抹黑揭短、人身攻擊中,將本來有價值的話題討論,拉入到無價值人身攻擊的泥潭中。這不僅是對各自聰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費,也是對社會公共資源包括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會侵襲網絡言論空間造成語言污染。這種以人身攻擊取代理性探討的網絡論戰方式,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產生侵權隱患。希望雙方在今后進行微博發言時,能夠對其語言、行為方式進行反思,秉承客觀、理性、寬容、負責的議事原則,科學論證、節制表達、“對事不對人”,使自己的網絡言行符合人們對社會公眾人物的道德期待。

關鍵詞:崔永元,微博,道德期待,方舟子,傳媒大學,名譽侵權案,一審宣判,轉

責任編輯: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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