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衣間視頻門” 用法律為狂歡“抄底”
-觀察家 有法律時,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無論個人、商家們有無觸犯法規,公眾都不應拿“窺伺本性”為濫用權利洗白,將狂歡建立在他人隱私被侵害的基礎上。 三里屯某品牌店試衣間的那段不雅視頻,成為昨天網上的熱點。盡管朝陽警方已介入調查,可輿情繼續擾攘。在亢奮過后,該事件也有必要被引入法律與公序良俗的視野下審視,不能由著群體性狂歡遮蔽個中是非。 回溯起來,事件是因涉事青年男女在試衣間的大尺度身體接觸而起。此舉即使不構成直接違法,也難免被負面輿情訊息淹沒。實質上,很多國家將在公共場所不雅裸露、性交等認定為“有傷風化犯罪”或者叫“不檢點行為”入了罪。我國刑法雖未將此入罪,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將拘留。 有種觀點認為,公共場所的特定部分如試衣間、客房、包間,在使用期間屬于私人空間。故在試衣間里發生性關系,算“隱私權”。誠然,試衣間、公廁隔間有一定私密性,但與旅店的客房有根本區別,還是公共場合。當事男女就算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至少也有違風俗。雖說他們也是受害者(如果被查實非故意上傳、炒作視頻的話),但也不應以挑戰公共道德的方式追求刺激體驗。 而無節制的狂歡,也易制造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若觀看之余還以哄客姿態再加傳播、戳點,很可能演化成軟暴力。所以若排除此事是故意炒作,當事人單位和社會應給予必要寬容。 還得看到,移動互聯網已讓人與人之間的聯結更緊密,這也為病毒式傳播提供了技術基礎。在涉及不雅視頻的轉發傳播時,網民應有“勿以惡小而為之”的意識。按《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即使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網上、手機終端上傳播40個以上淫穢視頻,也可追究“傳播淫穢物品罪”。雖然司法機關未必能追究到所有轉發者,網民還是應有“到我為止”的心態,不應加以擴散。 而對于有些網站、商家趁機搞搭車式“事件營銷”,輿論也多有詬病。實質上,國際上那些有成熟營銷理念的大公司,都不會借這類很Low的方式搞營銷。盡管說,社交平臺與自媒體興起已打破單元化發布渠道,對于打“試衣間”、激情等擦邊球的營銷做法,《廣告法》未必能實現有效規制,但網站和商家如果用變味的“互聯網營銷”擊穿商業道德,那“惡俗”的差評必然會削弱其獲利的“生命周期”,并令其透支聲譽成本。 有法律時,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在試衣間發生不雅行為及借不雅視頻營銷,未必直接觸犯法律,但違背良俗已毋庸置疑。若此事被證實是故意傳播、炒作,那當事人可能涉及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但無論是或不是,公眾都不應拿“窺伺本性”為濫用權利洗白,將狂歡建立在他人隱私被侵害的基礎上。 |
關鍵詞:試衣間,刑法,試衣間視頻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