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黨規黨紀絕不能只是嘴上說說、墻上掛掛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 兩項法規的頒布實施是在黨長期執政和依法治國條件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實現依規依紀治黨,切實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兩項法規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潔自律準則》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黨紀處分條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的重要指示,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學習、宣傳、貫徹兩項法規,使廣大黨員牢記各項廉潔自律規范和黨的紀律要求,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樹起來、立起來,執行到位,近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接受了新華社記者采訪,就《廉潔自律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修訂頒布實施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談談兩項法規修訂的必要性。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根本保證。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圍繞堅持黨的領導這個根本,注重依規依紀治黨,切實加強黨內監督。黨一貫重視和堅持組織、制度創新,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形成較為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對于實現黨的歷史使命、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須清醒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新的環境和條件下,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需要。 原《廉政準則》是在1997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10年1月頒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適用對象過窄,僅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全體黨員。二是缺少正面倡導,其中“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許多條款與修訂前《黨紀處分條例》和國家法律重復。三是“廉潔”主題不夠突出,有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無直接關聯。 原《黨紀處分條例》是在1997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03年12月頒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二是紀法不分,近半數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將適用于全體公民的法律規范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標準,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將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納入條例。基于以上情況,亟須對《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這兩項關聯度更高的法規先行修訂。通過修訂,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全黨樹起來,切實喚醒廣大黨員干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兩項法規的修訂及頒布實施,是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實現依規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 問:我們注意到,兩項法規修訂工作歷時一年多時間,請您談談修訂工作堅持的基本原則和主要過程。 答:修訂工作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重要指示,突出執政黨特色、嚴肅黨紀要求,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推進,同步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主要把握好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以黨章為遵循。把黨章關于紀律和廉潔自律要求具體化,喚醒全黨黨章黨規黨紀意識,維護黨章權威。二是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以德治黨的“德”,主要指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修訂后的準則緊扣“廉潔自律”、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修訂后的條例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作為“負面清單”,強調他律,重在立規。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現階段黨紀存在的突出問題、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在廉潔自律和遵守紀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要求轉化為紀律條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實際、務實管用。 根據中央部署,中央紀委自2014年下半年著手研究兩項法規修訂工作。中央紀委常委會4次審議修訂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開專題會,研究兩項法規修訂工作,明確修訂的方向、原則、路徑、目標等重大問題;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省(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部分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專家學者以及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經中央批準,2015年9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通知,征求各省(區、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黨組對兩項法規修訂的意見。中央紀委對廣泛征集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吸納,形成了修訂送審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審議通過兩項法規修訂送審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兩項法規。可以說,兩項法規的修訂集中了全黨的智慧,體現了全黨的意志,是開門立規、民主議紀的一次重大實踐。 問:中央政治局會議在審議兩項法規時強調,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尊崇黨章。請您談談兩項法規是如何體現以黨章為遵循的? 答: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根據。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尊崇黨章,牢牢把握黨章這個根本遵循。這次對兩項法規的修訂,全面梳理了黨章對黨員干部的紀律要求和廉潔自律要求,把黨章中的有關要點突出出來,是對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用嚴明的紀律維護黨章權威。比如,原“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主要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8個禁止”“52個不準”作出了規定。這次修訂,按照黨章黨要管黨要求把適用范圍擴大到了8700萬黨員;具體內容也落到廉潔自律更基礎的要求。修訂的《廉潔自律準則》規定的“四個必須”“八條規范”(包括黨員“四個堅持”、黨員領導干部“四個自覺”)等有關內容,都能從黨章中找到依據。比如,黨員要“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體現了黨章第三條有關黨員義務規定的基本要求。再比如,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體現了黨章第三十四條有關黨員領導干部必備基本條件的規定要求。《黨紀處分條例》同樣也是如此。比如,總則部分第三條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等。分則部分各章更是具體體現了黨章的要求。比如,根據黨章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增加規定了“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要求,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規定了“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十條關于“四個服從”要求,在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中規定了違反“四個服從”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關于黨員“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的要求,在違反群眾紀律行為中規定了遇危不救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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