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好還需落實好,別讓“護理父母假”只是傳說
導語:近日,河南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獨生子女家庭獲得一份“福利”——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獨生子女父母年老住院護理假。《條例》明確,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后,生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獨生子女護理假”送來及時雨 國家有責任對這些獨生子女家庭排憂解難,幫助他們,這是一種“重承諾”的表現,政策雖然變化了,但為當年政策犧牲了生育權的家庭,政府要對他們因此帶來的困難進行兜底,這與全面放開二胎的現行政策并不沖突,而是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負責,是對受到獨生子女政策影響的家庭進行彌補。 河南新修改的《條例》明確,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后,生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護理假。這樣的政策值得肯定,又顯得很有必要。獨生子女政策自1980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三十幾年,很多獨生子女父母已經邁入老年,國內老年人主要選擇居家養老,獨生子女父母只生養了一個子女,他們步入老年,比生了兩個孩子或多個孩子的老年人,會更缺乏人照料,養老的責任全壓在了一個孩子身上,而子女往往都需要工作,在父母生病住院等需要照料時,都沒有兄弟姐妹進行輪流照顧。受到這些客觀因素掣肘,獨生子女往往會壓力山大,分身乏術。給予他們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獨生子女父母年老住院護理假,在此期間視為出勤,這一政策可謂是“及時雨”,可以讓獨生子女有更多的時間照顧父母,而不必過多擔心影響工作。 這是人性化舉措,也是政府信守誠信、注重政策連貫性的表現,體現了責任擔當。同時,《條例》對婚假、產假也做了一些人性化規定,如調整完善了計劃生育獎勵假制度,明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3日外,增加婚假18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等。 別讓“護理父母假”成為美麗的傳說 關鍵還要看落實 在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的今天,養老窘境已是不可回避的現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但對于絕大多數異地工作的人來說,回家成了一種“奢望”。不是他們不想不愿,而是工作繁重“不能”盡孝。不僅是獨生子女,有些家庭幾個子女,都很難在老人病床前悉心照料。河南率先出臺的這一制度,對于獨生子女家庭養老問題的緩解是一種有益的嘗試,但立法的公正性、適用性以及配套措施,還有很多可探索、改進的空間。帶薪休假尚未真正得到落實,護理假的實施必定困難重重。而企業成本增加,如何不讓職工買單,恐怕還要相關制度保證。 配套措施需跟上 要讓獨生子女真正將“護理假”的政策紅包搶到手里,就必須出臺相關舉措,為獨生子女享受這一權利撐腰,督促用人單位“依法放假”。首先,應當對拒不執行的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負責人施以適當懲罰。相關條例經人大審議通過,就已經具有了實際效力,拒不執行或打折扣執行的,人社部門等相關職能機構理應主動介入進行處罰,以保障獨生子女員工應有的權利。應當看到,諸如產假等法定假期之所以落實情況較好,正是強有力的監管和處罰機制作為保證,在落實“護理假”的實踐中,這一點也不可或缺。其次,考慮到給獨生子女員工放假,確實需要用人單位承擔不小的人力、物力成本,同時也是用人單位在主動履行社會責任,不妨考慮給積極執行的用人單位通過稅收減免等方式給予優惠措施,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才能讓員工享受“護理假”形成“可持續放假”。當然,還需要防止有的員工把“護理假”休成“萬能假”,也許父母并未生病住院,也許休了假卻沒有花在陪同父母方面,防止政策善意被這些人利用,就要明確休假的程序、手續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年邁的父母生病入院,為人兒女者希望多一點時間陪在父母身邊,既是人之常情,也是社會溫情所在。地方立法機關順應民眾需求,為獨生子女創造條件更好地履行家庭責任,從制度設計上體現了濃濃的人情味。但要將好事辦好,讓“護理假”真能“想休就休、休得方便”,顯然還有許多配套措施需要陸續跟上。 獨生子女的“護理假”不能全由企業買單 說到假期執行與否,最有話語權的是用人單位,工作過的人都有經驗,這種“視為出勤”的帶薪假,往往很難請下來,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或許還好說一點,最麻煩的就要算企業了。因為相對來說,企業是最講求成本收益的,現在每年的法定休息日就有114天,給員工增加20天的護理假,就等于要多支出將近8%的用人成本,這還沒算上因工作交接等帶來的損失。利潤就是企業的生命,憑空增加成本,有幾家企業愿意去做呢?帶薪休假的執行難,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嗎? 或許有人會提建議,通過完善法律加強監管,倒逼企業履行責任,聽起來確實有道理,執行起來卻又是另一回事了。就現實而言,對于獨生子女來說,當然也不止于獨生子女,如果父母病情危急,肯定會想方設法請假,用人單位也不會那么不近人情。既然占據強勢地位的用人單位已開恩準假,員工一般也不會因為幾天薪水跟老板鬧翻,除非本就不想干了。這樣一來,法律再完善、監管再盡責,也發揮不了作用,法定的護理假停留在了法律文本之上,跟條例出臺之前沒什么兩樣。 由此可見,若是真想給獨生子女的父母更多關愛,讓獨生子女更好地盡孝心,還是得換個思路,既然要賦予某個群體一項普遍性的權利,那就別把擔子壓到企業身上。換句話說,企業已經通過納稅承擔了社會責任,就不應該額外地做出犧牲。現在要求企業增加用人成本,為員工提供帶薪護理假,那下一步是不是還得給員工父母報銷醫藥費,甚至建養老院呢?如果報銷醫藥費和建養老院在很多人看來是無理要求的話,那跟提供帶薪護理假又有什么本質區別? 說來說去,關鍵還是責任劃分的問題,獨生子女父母安享晚年的愿望,到底應該由誰來保障實現?這些只生育了一個孩子的父母,年輕時響應了政策的號召,給社會做了貢獻,當他們需要照顧身邊卻沒有子女時,自然是要求助于國家和社會,而非子女就職的企業。這是一個典型的責任與利益對等的例子,企業給獨生子女特殊假期,卻不能因此得到任何回報,顯然是錯位的。所以說,給予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值得提倡,但假期內的薪水不該由企業獨力承擔,而是要采取社會保險的形式。唯有如此,才能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回饋。 (據中國青年網、齊魯晚報、新華日報、廣州日報等綜合) |
關鍵詞:獨生子女,護理假,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