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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對公民權益保護提出哪些挑戰

長城網 作者: 2016-08-15 21: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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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爆料,滴滴專車司機孔某深夜在機場周圍等待訂單,而他等的目標是深夜下班的空姐通過滴滴約車平臺下的訂單。孔某在乘客上車后在未告知車內有攝像設備且沒有征得乘客同意的情況下,誘導乘客暴露個人信息,通過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滴滴約車平臺表示,已對該司機封禁,等待下一步處理結果,而直播網絡平臺也對其進行了封號處理。近年來,網絡直播平臺呈現出火爆的發展態勢,但也不斷爆出數據造假、內容侵權等問題。此次事件中,孔某的行為是否涉嫌侵權?網絡直播平臺和滴滴約車平臺應否擔責?網絡直播的即時性、受眾廣的特點對公民權益保護提出了哪些挑戰?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專家。

進行網絡直播的主播應否擔責?

網絡技術的發展不斷豐富著人們的生活,改變了虛擬和現實的交互體驗,但同時也帶來很多困擾,比如個人信息的保護。此次事件中,進行網絡直播的主播是否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我認為,是否侵犯隱私權取決于直播的內容。”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空姐和司機是陌生人,按常理推論,他們的談話內容應該不會太敏感,不會去交流一些個人隱私信息,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會侵犯空姐的隱私權。但如果內容涉及到空姐私生活等隱私,就另當別論了。”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孔某擅自將空姐涉及私生活的談話內容,通過直播方式讓大量用戶知悉,侵犯了空姐的隱私權。此外,該司機未經空姐同意,私自將其與空姐的影音錄像上傳至網絡,且通過直播獲得大量用戶關注,進而獲得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侵犯了空姐的肖像權。

劉德良解釋說: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肖像作為個人信息,有人格利益,也有財產價值。此次事件中,直播行為利用空姐的肖像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空姐可以要求其返還獲利,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司機的行為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趙占領分析說,該法第42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空姐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孔某的行政責任,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直播平臺有無責任?

隨著國內電競行業的逐漸興起,網絡直播平臺迅速躥紅,為公眾提供了一個幾乎沒有門檻的展示舞臺。主播成為一份被追捧的職業,而且在學歷、素質等方面沒有過多的要求和限制。此次事件中,網絡直播平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

“這主要看平臺與主播之間的法律關系。通常情況下,平臺與主播之間并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是簽訂普通的合作協議,約定主播的直播頻次、時長、內容等。因此,主播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但按照侵權責任法,在接到他人侵權通知時,平臺應當及時通過刪除視頻、斷開鏈接等措施制止主播的侵權行為。如果平臺對主播的侵權行為屬于明知或應知,就應該直接承擔侵權責任。比如,平臺對該主播的直播進行了推薦,就應屬于明知。”趙占領表示。

劉德良則認為:“根據直播平臺的商業運營模式,主播靠用戶的打賞和獎勵獲利,而平臺依靠網友的點擊量獲得經濟回報。因此,對主播的侵權行為,直播平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據悉,網絡直播平臺與主播之間一般會簽訂合同,對主播的行為進行引導和限制,而且也會對直播內容進行審查和監管。這能否成為直播平臺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呢?“即便雙方有合同約定,也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也要承擔對受害人的侵權責任。”劉德良表示。

孔某的身份除了是一名主播,還是滴滴約車平臺的一名司機,滴滴約車平臺應否擔責呢?劉德良表示,“孔某把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沒有對乘客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害。因此,滴滴約車平臺無需擔責。”趙占領對此持相同觀點。

公民權益如何保護?

網絡直播平臺在資本力量的推動下快速壯大,而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借助網絡會在更大范圍內傳播。網絡直播對公民權益保護提出了更多的挑戰。

“網絡直播不同于網絡發帖和電視節目,后者可以通過內容審查來實現有效的內容監管。但網絡直播是即時性的,只有內容播出來以后才能發現,因此,對其監管就更加復雜和困難。”劉德良表示,“我認為要應對互聯網侵權行為,需把預防工作做到位。應重點監管侵犯人格權的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的特點,必須實施全程、實時、動態的監管。”

“因為直播行為具有即時性,一旦行為發生,迅速傳達到受眾面前,無法挽回。特別是當某些主播從事淫穢表演、發表反動言論、鼓吹暴力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時,若不能事前防范,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趙占領建議,對于網絡直播的監管,需要結合業務模式、技術特點制定有效的措施,不僅包括實行主播實名制、黑名單制,還需要對主播建立一定的準入門檻,通過比較嚴格的法律法規培訓,方可進入網絡直播行業。對于平臺而言,不僅需要針對主播制定一系列的行為規范,更需要通過技術、人工等方式實時監督主播的行為。(程振楠)

來源: 檢察日報

關鍵詞:主播,網絡直播,治安管理處罰法,電競,公民權益,網絡技術,網絡平臺,侵權責任,受眾,即時性

責任編輯:劉延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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