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1600萬首付沒辦下按揭 房屋被轉賣誰的責任?
最近,錦江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標的額巨大的房產買賣糾紛案。 2014年5月份,王秋與成都瑞達合能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達合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用于購買瑞達合能6套商品房。根據約定,王秋首付一半,余款則向銀行按揭。此后,王秋一共向瑞達合能支付首付款1600余萬元。哪知,后來由于按揭沒有完成,雙方發生糾紛,房屋也被瑞達合能賣給了其他人。 王秋對此認為,瑞達合能屬于“一房多賣”,起訴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付房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還需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等。瑞達合能則提起反訴,稱銀行按揭沒有完成,責任在于購房者,因此王秋需依此前所簽的補充協議,按總房款20%支付違約金90余萬元及該商品房降價損失130余萬元。 焦點一:補充協議關鍵條款效力如何? 2014年購房時,除主合同外,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明確,若非出賣人原因,如果買受人未能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獲得本協議約定的按揭貸款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天內將未付房款差額一次性補足,否則視為買受人違約。 法庭上,瑞達合能出具了關于催促王秋一次性支付剩余購房款的函,和關于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函。上述兩封函件的形成時間分別為2014年12月和2015年6月。據此,瑞達合能表示,由于王秋無法完成按揭,他們已依照補充協議解除了購房合同,開發商再次出售行為并非“一房多賣”。 王秋則質疑,作為格式條款,購房協議加重了買受人責任,應屬無效。瑞達合能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當初的買賣行為仍繼續有效。 焦點二:無法完成按揭是誰的責任? 對于按揭不成的原因,在法庭的質證環節,雙方也各有說法。王秋表示,當初自己支付1600余萬元首付款后,瑞達合能沒有依約、依規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沒有備案,這是造成按揭辦不下來的主要原因。也正是因為沒有備案,這造成開發商隨后能一房多賣。” 瑞達合能則提交了某銀行的情況說明。該說明表示,無法按揭的原因為“因客戶條件不符合我行貸款政策,我行予以拒絕貸款”。 對此,王秋表示,作為普通消費者,自己包括按揭等均是在開發商指導下進行,“支付預付款前,為了配合開發商所指定的銀行要求,從2014年6月起,我每月向該銀行存款幾十萬到一百多萬元,現金流達數百萬元。” 質證環節之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并擇期繼續審理此案。成都商報記者 張柄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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