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回應滴滴Uber合并:如具限制競爭效果應調查
中新網8月17日電 商務部今日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關于滴滴、Uber合并案,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規定》第四條,經營集中未達到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發布會上,有媒體提問稱,滴滴、Uber合并案目前進展怎么樣?商務部是否認為滴滴、Uber符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的申報要求,市場關心中國互聯網企業所涉及的VIE結構是不是應該成為反壟斷審查的障礙? 對此,沈丹陽表示,關于滴滴宣布與與Uber全球達成戰略協議這件事情,依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采取營業額標準。商務部公布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規定了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法。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營業額后依法申報。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集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沈丹陽同時強調,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規定》第四條,經營集中未達到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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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延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