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一審獲刑15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1日公開宣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楊棟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棟梁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楊棟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先后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萬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棟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鑒于楊棟梁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關鍵詞:楊棟梁,受賄,貪污 |
責任編輯:陳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