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環保督察組對六市集中開展環保督察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決策部署,根據《河北省環境保護督察實施方案(試行)》,經省委、省政府批準,決定于7月27日開始集中對承德、張家口、唐山、保定、邢臺、邯鄲等六市集中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各督察組將于7月26日至31日陸續進駐被督察市,督察時間為20個工作日。這是我省組織的2017年第二批次市級層面環境保護督察。本次督察將完成對全省所有設區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的第一輪督察。 此次對六市開展環境保護督察的主要內容為: (一)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情況;政府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情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的體制建立執行情況;環境保護制度建設、責任落實、督促檢查、成效考核、責任追究和長效機制建立情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情況。 (二)法律法規及國家、省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環境保護計劃、規劃、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 重點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意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道路車輛污染整治專項行動方案》《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專項行動方案》《河北省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三)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包括被督察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和存在問題;“散亂污”企業整治情況;納污坑塘治理情況;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和危化副產品情況;面源污染、散煤污染、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監管等問題;開發區生態環境優化、規劃環評編制和落實、基礎設施(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建設運行情況;主要河流保護和斷面水質改善情況;城中村和餐飲業無組織排放污染管控工作、農村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危廢處置等情況。 (四)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落實情況。各市對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中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環境保護指標落實情況。包括被督察市近兩年空氣質量達標率;城市建成區集中供熱普及率;重點河流和湖(庫、淀)水質達標率;城區城市集中供熱率、氣化率、綠化率;城鎮集中污水處理率、生活垃圾處理率;重點環境工程、生態保護項目資金投入情況;園區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執行率;園區企業污水廢氣排放達標率等。通過以上量化指標對比分析,既考察各市自身工作提升情況,也對照比較其他市同期情況。 (六)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情況。包括環境監管執法、環境監測及預警預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能力建設情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及貫徹落實情況。 督察期間公布舉報電話、手機號碼(只接收舉報短信)和郵政信箱,明確每天8時至20時受理電話舉報,特別強調郵政信箱在督察組撤離被督察市后,仍延續運行一周。 督察結果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移送省委組織部或被督察市市委組織部,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干部使用、組織處理的重要依據。對督察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將移交當地相關部門查處;涉嫌刑事犯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被督察市市委和市政府將按照督察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情況,我省將適時開展后督察。督察結果以及被督察市整改方案、整改落實情況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通過省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
關鍵詞:環保督察,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