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1月23日電(記者周立權)22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城師范學院原黨委書記任鳳春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任鳳春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受賄所得款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任鳳春利用擔任白城師范學院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發包、物品采購、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00萬余元。案發后,贓款全部退繳。
法庭認為,被告人任鳳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外,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贓物,可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并當庭進行了宣判。任鳳春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