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受賄一案。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曉鵬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鄭州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執行董事,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多家單位和個人在公司融資、貸款授信、業務承攬、職工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43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曉鵬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曉鵬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曉鵬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