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曲敏受賄案,對被告人曲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曲敏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曲敏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業科學研究所所長,哈爾濱市農業科學院院長,哈爾濱市呼蘭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哈爾濱市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黑龍江省對口援疆干部副領隊兼前方指揮部副總指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十師黨委副書記、師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北屯市委副書記、市長,黑龍江省綏化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843萬余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曲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曲敏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并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