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過期還未換領新證,卻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呢?宋佳(化名)遇到這一困擾不少駕駛者的問題后訴諸法院。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判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理賠義務。
事情始于2012年10月17日。原告宋佳(化名)在駕車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現場查勘事故經過時,宋佳才發現自己駕駛證已到期一個多月,卻一直未換領新證。事故發生后,宋佳即刻去公安交管部門換領了新證,但當其向事故車損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宋佳一紙訴狀訴至南岸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中“無有效駕駛資格”拒絕理賠條款的設立旨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駕駛技能的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事故。駕駛證未及時換證并不一定意味著駕駛人駕駛技能和水平的喪失。本案中,宋佳在事故發生后及時換領新的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有效起始日期為發生保險事故前,由此可以認定宋佳在出險時的駕駛資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可,并不屬于無駕駛證或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
據此,重慶南岸法院支持宋佳的訴訟請求并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且保險公司亦已按上述判決,向宋佳支付全額保險理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