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外披露,該院對一起由公安部督辦的特大販毒案作出一審判決,龍某等21名被告人因犯販賣毒品罪等,分別被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8個月至15年6個月的不等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龍某多次在廣東省惠東縣將海洛因1165.5898克、冰毒234.0794克、K粉9480.3667克、麻古347.4319克,販賣給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及同案人員謝某某(已死亡)。
朱某某等3人收到毒品后,將毒品帶回寧德古田縣進行摻雜,并販賣給本案中的其余被告人進行再次販賣。
經(jīng)統(tǒng)計,林某某多次販賣、運輸海洛因共計932.6084克、冰毒1.5994克、K粉1000克、麻古17.1072克、搖頭丸37.6573克;朱某某多次販賣、運輸海洛因共計228.3014克、冰毒403.2117克、K粉2500克、“神仙水”76.7521克。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該案是寧德市近年來破獲的涉案人數(shù)最多、查獲毒品種類最多的販毒案件,上述毒品大部分被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龍某等21人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多次販賣毒品,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等,遂依法判處龍某死刑,林某某、朱某某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以及其余被告人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8個月至15年6個月不等刑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