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日晚上,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灣李村13歲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爬叉”,誰想這一去竟是永別。當晚小蕊一直沒回家,小蕊的家人也在沙河堤上尋找了一夜。次日,與灣李村西鄰的鄧李鄉莊頭村水域內發現了一具女尸,這正是小蕊的遺體。平靜的村莊發生了命案。
接到報案后,葉縣公安局的民警很快趕到了現場。小蕊的尸體檢驗結論顯示,她“被扼壓頸部窒息死亡,死后入水”。
2001年8月4日,小蕊被害當晚同樣到河堤上捉蟬蛹的村民李懷亮被葉縣公安局帶走。同年的8月7日,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執行逮捕。
受害人家屬和犯罪嫌疑人李懷亮兩個家庭,一個為了討說法,一個為了求清白,共同在這條漫漫長路上苦苦奔走了近12年之久。這起案件的背后,又隱藏了涉案雙方當事人怎樣的辛酸與血淚?
歷時12年的“懸案”
李懷亮的三姐李愛梅記得很清楚:“李懷亮是農歷六月十五被公安局帶走的,被帶走45天后,公安局向我們送達了逮捕證,上面寫著‘故意殺人和強奸’。”
李愛梅稱,李懷亮被帶走不久,小蕊的家人便到李家哭鬧,“到家里打砸,還打了李懷亮兩個小閨女,見我們家的人就破口大罵”。
“當時想,要真是他干的,直接槍斃了就算了,那是他罪有應得。”李愛梅說,但李家人參加完第一次庭審后發現,“這里面有問題,一系列證據對不上我弟弟的號”。
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懷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摸“爬叉”,遇到本村幼女小蕊,見四周無人,欲對該女強奸。該女不從,李懷亮即卡住該女脖子,拖該女到附近花生地,將該女卡死,對該女尸體奸淫。后將該女尸體拋入沙河水中。
2003年3月,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李懷亮的眾多家屬旁聽了此次庭審。據調查,此次開庭是該案唯一一次公開庭審,隨后的一系列庭審均以不公開的形式進行,李懷亮的家屬也被拒絕旁聽。
在這次庭審中,李懷亮稱:“案發當晚到河堤上摸‘爬叉’了,見過小蕊,但我沒有殺人。”
李懷亮一審的辯護律師劉昆明認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其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印證,故應以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但李懷亮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未被法庭采納,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賠償喪葬費3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害人家屬、被告人均不服。被害人小蕊的父母郭松章、杜玉花以“原判量刑輕、民事賠償少”為由,李懷亮以“原判證據不足,應該判無罪”為由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并將此案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審。
值得注意的是,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此案并未發回到葉縣人民法院重審,而改由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了解,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是于2004年7月8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而該案起訴書的編號為“平檢起訴(2002)4號”,也就是說,早在2002年,該案的起訴書就由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做好了,但沒有起訴,而是由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
2004年8月,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據后來的判決書記載:“李懷亮當庭不承認自己殺害了小蕊,并稱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才作出的。”
平頂山市中院未采納李懷亮的辯護意見。2004年8月31日,平頂山市中院對此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且賠償喪葬費3000元。
此次宣判后,被告人李懷亮及原告郭松章、杜玉花均不服,分別以“沒有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和“賠償少”等為由提出上訴。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005年8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不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2006年4月11日,對此案再次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李懷亮賠償原告喪葬費6057元、死亡賠償金51000元。
此次判決后,原告郭松章、杜玉花不服,以“民事部分賠償數額少,對被告人李懷亮量刑不當,應判死刑,立即執行”為由再次提起上訴。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2005)平刑初字第7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但直到這次判決前,平頂山市中院也未對此案進行重審。這些年來,李懷亮一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關押在看守所。
疑點重重的定罪證據
葉縣人民檢察院和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均指控,李懷亮為達到奸淫的目的,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為證實上述指控,兩級檢察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懷亮的供述,證人楊建新、白海濤等的證言,現場勘察記錄、刑事技術鑒定結論,物證及物證照片等6項證據。
但李懷亮的辯護律師認為:“判決適用證據有失偏頗,對李懷亮的有力證據在判決中只字未提,而判決書中所采用的6項證據無一能證實李懷亮殺死了本案的被害人。”
據公安機關現場勘察筆錄記載,在案發現場附近有一處范圍面積40厘米×21厘米的血跡,但根據公安機關對小蕊做出的尸檢報告和案發后對李懷亮的人身檢查,發現被害人和李懷亮身上均無出血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