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材料顯示,被害人小蕊是A型血,李懷亮也是A型血,而現場發現的上述血跡是O型血。
也就是說,現場附近的一攤血不是被害人小蕊的,也不是李懷亮的,這地上的血跡是誰的?從何而來?與本案是否有關?上述疑點,卷宗材料和多次的判決書、裁定書中均無交代。
據調查,小蕊被害的中心現場為鄧李鄉灣李村三組治保主任趙木申家的花生地。案發后,偵辦此案的葉縣公安局到現場勘察,發現“距該塊花生地南頭95米處有一倒伏區,東西長2.4米,南北長2.3米,區內有踩踏痕跡,在倒伏區向北1.5米后向北偏西27米至沙河水域有一趟拖拉痕跡,方向為自倒伏區至水域南岸”。
葉縣公安局在事發現場測量了腳印,并用石灰膏刻有模子。公安機關現場勘測和提取的模子顯示,現場留下的腳印是38號鞋碼的涼鞋,據李愛梅稱,事發當晚,李懷亮外出摸蟬蛹穿的是44碼的平底拖鞋。
“李懷亮腳大,平時穿44碼的鞋,現場發現的腳印是38碼的,這肯定不是懷亮的。”李愛梅說。
但該項證據未在卷宗中記載,本案所有的判決書、裁定書也未體現這一細節。
據調查,公安機關到案發的花生地現場勘查時,身為村治保主任的趙木申曾跟隨公安機關到自家的花生地現場,并親自將公安機關從現場提取的腳印模子搬上車。在葉縣人民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趙木申曾出庭對上述情況作證,但法庭并未采納。
李愛梅稱,趙木申出庭作證回到村里的當晚,便遭到了郭家人的毆打,此后村里再無人去法庭為李懷亮作證。
此外,葉縣人民檢察院和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均指控李懷亮“將該女卡死,對該女尸體奸淫”。據李懷亮的家屬介紹,案發后,公安機關提取了被害人的子宮送到外地進行檢測,但在本案的多次審理中,檢方從未提供被害人子宮內的精液是否就是李懷亮的這一核心證據。李愛梅稱,警方提取的精液與李懷亮的不匹配。
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稱,李懷亮供述的將該女扼死后拋入河中的情節,與尸檢報告證實該女系死后入水的情況一致。
但李懷亮在開庭時多次稱:“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才作出的。”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李懷亮當庭稱,負責偵辦此案的民警指揮人拿帶鏈子的鎖摔他,并現場展示了腳上的傷疤。
李懷亮的辯護律師在提交的上訴狀中稱,從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案發后公安機關對李懷亮訊問了10多次,雖然后來幾次上訴人供述本案是自己實施的,但其供述內容與案發實際情況有多處不符。例如,李懷亮在公安機關供述時稱“被害人下身穿的是褲子,上身穿的是短袖”,但實際上被害人穿的是裙子;李懷亮供述作案后,“把被害人穿的褲頭裝在自己的口袋里帶到河邊扔水里了”,但實際上被害人的褲頭是在花生地里找到的。
上訴狀還稱,“從本案詢問筆錄的時間來看,本案是先有證后有供,即偵查機關在找到了被害人的物品后再詢問的。”
檢方提供的另一主要定罪證據是“李懷亮的同號在押人楊建新、白海濤證實,在與李懷亮同號關押期間,被告人曾說自己溺死女孩并強奸該女”。
但李懷亮在庭審中否認了楊建新、白海濤兩人的證言,稱同監號無此兩人,也根本不認識這兩人,更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旁聽了第一次庭審的李懷亮家屬稱,李懷亮當庭要求法庭傳喚楊、白兩人當庭作證,但法庭“以兩人服刑去了,無法當庭作證”為由予以拒絕。
辦案機關一度進退兩難,“死刑保證書”引發巨大爭議
李懷亮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關押在看守所10多年后,家里的頂梁柱沒了,原本完整的家庭也已分崩離析。
李愛梅哭著說,李懷亮被逮捕后,被害者的家人一度每天堵著李家門,李懷亮兩個年幼的女兒一出門就被打被罵,被逼無奈只能輟學,不到法定結婚年齡早早嫁人。李懷亮的愛人則常年在外打工不回,李懷亮家的圍墻和門樓都已倒塌,墻基上長滿了荒草,原先的大門已不知去向,進門處用一個橫放的舊架子車擋著。李懷亮的母親整日“跪著求祖求神,頭上都磕出疙瘩了”,2011年,李母臨終前想見兒子一面,也未能如愿。
多年來,李愛梅曾多次到鄭州、北京上訪,“跟踢皮球一樣,根本沒人管”。一些接待她上訪的人提出,“你這個案子給你辦個取保候審吧?”遭到了李愛梅的拒絕,這位剛強的農村婦女說:“憑啥給我辦取保候審,如果李懷亮真的犯罪了你們就槍斃他,沒犯罪的話就放人。”
據媒體報道,葉縣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曾表示,這個案件確實已經拖了很長時間。省市縣相關領導也都知道,政法委也協調多次,卻一直沒有人拍板。因為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所以這個案件沒人敢說判,也沒人敢說放,現在是一言難盡,進退兩難。
杜干勇說,對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窮盡了力量。美國技術那么先進,不也有很多案件破不了?既然省市法院都認為證據不足,為什么不直接改判無罪?現在上面領導老是說讓繼續補充偵查,如果現在還能夠偵查出真相,找到直接證據,我們不早就結案了?其實領導都明白這個道理,就是不說破,不下決心。說白了,就是害怕承擔責任。
進退兩難中,2012年,一份流傳到網絡上的“死刑保證書”,讓此案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這份“死刑保證書”寫道:“我們要求本案由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懷亮判處無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頂山中院按此處理,我們保證,不管將來省高院處理結果如何,我們都將服從,包括因發回重審導致的平頂山法院的最終處理結果。無論案件處理到任何程度,我決不再跑,聽從平頂山中級法院的處理。”
落款處,寫有小蕊父親郭松章和母親杜玉花的簽名,且按了手印,時間為2004年5月17日。
“死刑保證書”被媒體披露出來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眾多網友將這份頁眉上寫著“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死亡保證書”與平頂山中院的死刑判決聯系到一起,質疑這是地方息訪的交換條件。
2012年2月28日,被害者的母親杜玉花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稱:“‘保證書’是在法院寫的,當時肯定有法院的人在場,沒有的話我(怎么)用他們的東西寫,在場的人是誰我記不清了。”
“他們事先就威脅我不要上訪,讓我寫這個保證書的目的就是不讓我再去上訪,當時我說不上訪可以,但你們要給我判公平,中院的人說判公判不公是我們的權力,我們要看案卷里的東西,我們不能給你保證這個(判死刑——記者注),只能保證給你找個很有知識很有能力的法官斷我閨女這個案子。”杜玉花說。
針對“死刑保證書”一事,平頂山法院回應稱:所提的“保證書”,經核對與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該“保證書”是被害人家屬請求將李懷亮案件提高審級的申請書。是被害人家屬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懷亮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最好判死刑”的單方訴求表達,不是平頂山中院與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上面也沒有任何法院人員的簽名,但確系平頂山中級法院信箋,且在卷宗中存檔。不是法院依法判決的任何條件。平頂山中級法院強調,此案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待該案進入審判環節后,法院將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
2012年當地司法機關一知情人也對本報記者稱,李懷亮一案已經在公檢法機關轉了幾個來回,均因證據不足而難以定案,李懷亮本人也被關了10多年,已經成了一個“炸彈”,一旦無罪放人,肯定要有一批人受到責任追究。作為主管領導,誰也不想讓炸彈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謂的補充偵查,所謂的擔心被害人家屬上訪,實際上都是借口,一個把案件繼續拖下去、不讓“炸彈”在自己手中爆炸的借口。
又是一年過去了,李懷亮終于等到了宣布自己無罪的時刻。不過,“疑罪從無”已經遲到了12年。
本報鄭州4月25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