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已交付房屋需履行合同
地震將房屋震沒了,購房者和銀行應該如何承擔責任?記者了解到,按照借貸合同,約定借款人和銀行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后,受地震影響,購房人可能暫時無力歸還貸款,但這并不能成為免除購房人還貸的理由。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這里面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房屋已經交付,一種是沒有交付。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擔繼續還貸責任。 “已經交付的,可能就沒有辦法,必須得還,除非有特殊政策。”
此外,雖然目前各銀行普遍規定,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同時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房貸險,而房貸險雖然是被銀行強制征收的,費用是借款人給,但受益人是銀行。且主要將火災、爆炸、暴雨、臺風等條款列明的13種自然災害列入理賠范圍,并沒有地震。所以房貸險的賠付概率一直都相當低。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由于投地震險的費用比較高,國外也很少投。目前我們國家沒有單獨的地震險和海嘯險。“因為地震破壞性是大面積的,損失也難以估計,因此保險公司不敢輕易承保。”該業內人士表示。
觀點一:按照合同規定月供還要繼續
針對地震房子倒了房主是否還要繼續還貸的問題,有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中倫文德廣州律師事務所熊千喜律師表示,盡管我們感情上很同情受災者,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關系;銀行借款給購房者,銀行和購房者之間是一個附有房屋抵押擔保的借貸合同關系,與房屋買賣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熊律師強調,對銀行來說,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因地震滅失,銀行的抵押權不能實現,但并不影響銀行的主債權實現。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不還貸款,銀行本來就可以拍賣、變賣房屋的價款受償,但因為房屋滅失,銀行只能向購房者要求還貸款了。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選擇以下兩個途徑:一、由特定的商業險種對這種風險進行承保;二、希望商業銀行充分考慮這種情況給購房者帶來的巨大影響,主動與購房者協商,給予延期還款、減免相關利息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