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0歲的兒童不能讓其獨處、也不得交由未滿16歲的人代為照顧,學校布置的家庭作業不能超過國家規定量……這些細致而嚴格的規定,來自《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簡稱草案),日前已提交市人大審議。不過,這一堪稱“史上最嚴”的兒童保護條款,出臺后卻未收獲預期的一致喝彩,其中某些規定的“不可行性”,反而引發網友的吐槽和家長的疑惑——保護孩子的初衷雖好,但如此“一刀切”的要求,究竟能不能從法律紙面走進社會現實?
——編者
政府出嚴規
細化父母和監護人義務,未盡保護的要負法律責任
家長不得讓未滿10周歲的子女獨處,不得交由未滿16周歲、或者有法定傳染病、或者身心有嚴重障礙、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為照顧——近日,《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甫一出爐,這條“未滿10歲不得獨處”的嚴規立刻在微博“走紅”。
其實,早在2012年2月,廣州市人大法工委和共青團廣州市委就聯合啟動了《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的立法。今年4月23日,草案正式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審議(一審),被列為2013年立法計劃項目。
記者了解到,每到夏天,廣州不少地方會發生未成年人游泳溺亡事故,或因疏于照看發生小孩被車撞等悲劇。“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判斷自己行為,因此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嚴加看管,不得讓其獨處或委托不適宜的人代為照顧。”有專家解釋說。而按照草案的規定,父母或監護人讓10周歲以下兒童獨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群眾性組織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行政處罰。
這次的草案,不但“嚴”而且“細”,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方方面面,包括中小學減負、教師管理、網絡防護、托管機構監管等。比如,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的戶外體育鍛煉,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校車應當安裝、使用帶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功能的行駛記錄儀,并接入教育部門的監控平臺等。針對近幾年頻發的未成年人在學校門前遭受傷害的事件,草案還特別規定:早7時至晚6時,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者入校,以應對不少家長忙于上班,不能按時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的實際困難。
而在社會保護方面,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未成年人流浪街頭的,向民政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發現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發現適齡未成年人未接受義務教育的,及校車存在超載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向教育部門報告。
“變‘被動’保護為‘主動’保護,用立法的手段厘清了家長、學校、社會等對未成年人安全的義務,同時明確了未盡義務的法律責任。”廣州市人大相關負責人如此解讀草案的意義。
家長有話說
受條件所限,“一刀切”要求難以遵守,規定恐流于紙面
“我們八九歲的時候就幫著爸媽帶弟弟妹妹了,現在未滿10周歲不得獨處,這現實嗎?連這也要罰,未免太嚴厲了吧!”聽說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廣西籍外來務工人員岑信宇挺高興,但看到某些條款,卻直搖頭。
岑信宇坦言,自己的兒子今年剛上小學,已經很懂事。平時他們夫婦倆忙于工作,兒子放學后,常常是自己先回家,關好門邊做作業邊等父母回來。“如果不讓他獨處,難道我每天還要提前回家,或聘個保姆看著他?這哪是我們外來務工人員負擔得起的?”
記者了解到,像岑信宇的問題,在外來務工人員群體中廣泛存在。雖然一直以來,因對隨遷子女監護不善而引發的悲劇時有發生,但大多數受訪者都表示,考慮到中國的發展階段和當前的社會現實,“一刀切”要求“不得獨處”未免太過嚴厲,無法完全遵守。
不僅外來工,這樣一條規定,很多白領也很難做到。在廣州一家網站做編輯的甘甜說,現在都市白領工作都很忙,能照顧孩子的情況下,當然盡可能兩全,但如果孩子大了一些,也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偶爾獨處也是難以避免的。“我們五六歲就獨自上街打醬油了,那你說現在讓孩子去樓下超市買個東西,算不算‘獨處’?”甘甜說,在她老家農村,父母忙于農活,孩子們都是三五成群自己去玩的,如果按這個規定,找誰去“代為照顧”呢?
一些市民更是擔心,草案這種“善待兒童,保護孩子”的良好初衷,會不會像之前廣州出臺的控煙條例那樣,因為“不現實”、“難實施”而流于紙面?
網友“王玉初”認為,未成年人保護不能只靠法律,如何切實地付諸行動才是關鍵。“就目前來說,很少有人對鄰居單獨留孩子在家進行舉報。在當前這種矛盾多發、情勢復雜的社會下,警察是否有足夠精力與人手來管這樣的事情?執法懲戒監護人與保護孩子的親情之間的微妙關系如何權衡?這都是不小的考驗。”
執行難度大
草案落地需配套措施跟進,引入社會組織解決托管難題
“以前經常看到介紹,國外家長如果單獨留幼小的孩子在家,鄰居會舉報到警察那里,警察會給予干涉,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剝奪家長的監護權。我們距此,還有很多路要走。”在很多人看來,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要超越紙面文章走向“實然”,從根本上要依賴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發展和社會成員意識的提升。
而在現實層面,草案的落地與執行,顯然需要更多配套措施的跟進和補充。首位來自農民工群體的全國人大代表胡小燕建議,可以在社區成立專門的托管站,吸納義工和志愿者參與,為外來工子女服務,外來工自己也可依托托管站組織互助,輔導孩子的功課,并監管他們的安全。
針對當前市場上魚龍混雜的營利性托管機構,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魏強透露,草案已規定,授權市政府制定學生托管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加強監管,對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的學生托管服務機構,及時責令整改、依法進行處理;對無證經營的學生托管服務機構,依法予以取締。
《孩子》雜志主編嚴凱則呼吁,解決未成年人托管問題,要引入社會公益組織,特別是拓展政府補貼的公益組織主導的微利性托管。“相比于市場托管和學校托管,社會公益組織有明顯優勢。比如外來工務工群體,有部分家庭承擔不起市場所要求的托管費用,就可以讓社會公益組織做托管工作。公益組織除了能滿足保障孩子人身安全的最低要求之外,還可以提供良好的教育資源。”至于如何讓社會組織參與進來,他認為這需要政府采購政策的制度指引,也應該采取競爭機制,讓有能力有責任的機構暫時托管。
有專家表示,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政府和企業也應當更多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責任。“比如,街道路面下水井蓋時有時無,且沒有圍護和提醒,給未成年人造成危險,這就暴露出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的疏漏。而未成年人保護,正是要從這些小事做起。”本報記者賀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