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界定
臨時性工作崗位:
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輔助性工作崗位:
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
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新政規定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經營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
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界定
臨時性工作崗位:
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輔助性工作崗位:
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
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新政規定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經營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