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到涉案銀行要求打印交易賬單遭到拒絕,許霆于本月16日委托廣州律師遞交民事起訴狀,狀告廣州銀行恒福支行。羊城晚報記者26日獲悉,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2006年4月21日晚上,因ATM機故障,山西青年許霆到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原廣州市商業銀行的ATM提款機取款時,發現每取出1000元,賬戶實際僅被劃扣1元,為此先后取款171筆,共17萬余元,后被廣州中院認定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案件發回重審后,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對他判處有期徒刑5年。
7年過去了。今年7月4日,許霆來到涉案銀行——如今的廣州銀行恒福支行,要求打印2006年他犯盜竊罪案發時的銀行交易賬單,但遭到了拒絕。銀行工作人員當時告訴他,由于該賬號是涉案賬號,銀行辦不了,得找司法機關。許霆此后多次交涉無果。
本月16日,許霆委托廣州律師黃智鑫向法院遞交訴狀,狀告廣州銀行恒福支行,要求法院判決涉案銀行提供給他開戶至今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越秀區法院8月22日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