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對于中國汽車行業來說,或許是一個具有里程碑式紀念意義的日子——歷經8年多的期盼和醞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將正式施行。盡管新鮮出爐的“汽車三包”出現了諸如“兩次大修仍然出現故障可以退車”等規定,但是不少關注此事的車主依舊發現其中存在著不少漏洞,例如“交通補償標準未予明確”、“異地退車怎么辦”、“法規生效前的問題無人擔責”等。眾人翹首以盼的“汽車三包”規定是否真的能夠面面俱到?為此,記者特地邀請法律人士剖析“汽車三包”規定里存在的漏洞,并對如何完善“汽車三包”規定進行深入探討。
“三包”有效期限內,車輛發生兩次嚴重故障經更換或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或更換
漏洞1
交通補償標準不明
“原本買車是想方便出行,可車子一旦出了毛病,送去4S店一修就是十天半個月。”來自南昌市新建縣的王先生,在2011年時買了輛某國產品牌汽車。“但這車三天兩頭出些小毛病,每次都將車停在4S店,等候廠家發配件過來。”“汽車三包”規定出臺前,王先生一直在關注。
“汽車三包”規定第五章第19條中明確:“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王先生覺得自己看到了改變的希望。
“我們店里只有一些試乘試駕車輛可以作為備用車。”記者走訪南昌市部分汽車品牌4S店發現,大多汽車經銷商可以提供的備用車十分少。
來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行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給予交通補償的金額是一個很關鍵點。“汽車經銷商不可能配備大量的備用車在店內,也不可能增加成本去租車提供給消費者使用。”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重要的關鍵點,“汽車三包”規定中并沒有提出交通費用的金額,留給經銷商一個很大的操作范圍,“我可以給你1元乘公交,也可以給你100元一天用于打車,這個數目完全是經銷商說了算”。劉行認為,交通補償標準未明確這個漏洞會讓消費者和經銷商在后期容易產生“扯皮”現象。
對此,江西秦風律師事務所李博律師表示,從權利保護上看,“汽車三包”規定第十四條上也很明確,即修理者必須履行“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的義務,這在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上是一大進步。但是,“汽車三包”規定對補償的標準沒明確的定位,這讓補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實質上也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保護。要讓這項消費者權益得到落地生根的支架,新規定之后的補充、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的案例理應承擔進一步解釋說明的重擔。
漏洞2
換車和退款時間未明確
北京的張先生于2012年底購買了一輛國產品牌汽車。自今年4月開始,發動機多次出現故障。送品牌4S店進行維修,維修人員檢測后稱只須清潔發動機的水氣。然而,清潔后只使用了一天又出現相同問題。張先生再送修,被告知是同樣的問題。維修后僅用了十來天再次出現同樣問題,且這次車都無法駕駛。
“汽車三包”規定第五章第22條規定:“汽車到達更換的標準時候,消費者可以要求經銷商更換不低于原本配置的車型”。但是,劉行認為,“汽車三包”規定并沒有明確更換的周期和交付新車給消費者的周期。
同時,“汽車三包”規定第五章24條規定,“15日內為消費者一次性退清貨款”。粗心的車主會認為,退換車輛的事情到此結束了。可問題是,是以當天現金形式還是銀行匯款的形式退清貨款?條文中沒說清楚。
李博表示,法律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提出具體的合理的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給消費者帶來了損失,是可以與經銷商協商給予一定的補償。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無論是法官在審理相關的案件還是在司法解釋中都應當也對其進一步解釋說明。
漏洞3
異地退車產生費用誰補償
“汽車三包”規定第一章第四條明確: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同時,第九章第四十三條明確: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家用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單位視同生產者。
劉行認為,從“汽車三包”規定中的以上兩個條款,可以發現“三包”責任是由銷售者來承擔的。這也就是說消費者所購買的車輛一旦發生問題,應直接找與其發生買賣合同關系的銷售者索賠。然而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常常遇到異地用車的情況。如果消費者原在南昌的4S店買車,后因工作調動到湖北武漢工作,所購車輛一旦車輛發生質量問題涉及退換,那么參照以上條款,消費者必須回到南昌4S店進行操作,由此產生的往返交通費、食宿費、拖車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是否也應該由銷售者來補償,補償又以何為標準,在“汽車三包”規定中都沒有明確說明。
對此,李博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首先,對于此處的銷售者,進行了嚴格限制,排除了部分代銷糾紛,尤其是銷售者與開具發票單位不一致而引起的糾紛。從側面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但“汽車三包”規定中沒有明確如銷售者違反規定應受到的處罰。其次,對于此處的銷售者,規定中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實際中對于追究個人責任的情況卻很難執行,希望規定能夠明確單位與個人責任的劃分,明確個人承擔責任的條件。
漏洞4
法規生效前的問題無人擔責
某名牌轎車車主黃先生正在等待著“汽車三包”規定的正式施行,因為他的汽車一開始老熄火,修了幾次好了些,接著又提速不靈,維修幾次未果,如今只能停放在自家院里。
“汽車三包”規定的出臺,似乎使許多受到汽車質量問題侵害的消費者看到了一線希望,因為根據規定,在“三包”有效期限內,車輛發生兩次嚴重故障經更換或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在支付規定的補償后,可選擇退貨或更換。
黃先生是在去年5月買的新車,完全符合“汽車三包”規定2年或者5萬公里包退包換的規定,所以黃先生準備在新規定施行后向銷售商討個說法。
但是,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相關人士表示,“汽車三包”規定并不對其生效以前的汽車質量問題產生效力,只對其法規生效后產生的質量問題適用。也就是說,目前所發生的所有的汽車質量問題都不能適用于“汽車三包”規定,法規保障的只是該法規出臺以后出現質量問題的汽車。
這似乎給所有已經發生質量問題的汽車宣判了“死刑”,即使“汽車三包”規定很快實施,他們也不能依照此法規進行維權。
對此,李博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新法是否具有追溯力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有追溯力的新法不管已經發生的行為發生在何時,都按照新法實施;沒有追溯力的新法,只有在實施之日后的行為才按照新法施行。在這個案例中,“汽車三包”規定明確了不能依據和適用新規定,那么在法律保護上,消費者只能選擇相關的其他法律,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的溯及力的問題,在立法上如何規定、怎么規定是一個難題。我們只有期望有關部門在出臺新法時,充分考慮新法和舊法在銜接和適用的問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