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系列策劃之“旅游篇”——
中國旅游行業亂象頻遭詬病旅游法實施被寄厚望
游客出游遭強制購物,不文明出游給景區帶來不小戕害,報低價旅行團被逼補交團費,導游“宰客”成行業默認潛規則……中國旅游行業各種亂象讓旅游失去其原來模樣,亦讓社會各方急切呼吁讓旅游回歸本位,在這樣的現實下,今日正式實施的《旅游法》,被社會和公眾寄予厚望。
強制購物與游客素質被廣為詬病
旅行社和游客是旅游鏈條上的主要的行為主體,而一些旅行社強制購物和部分游客素質低下這兩個中國旅游突出的表象,亦被廣泛詬病。
記者見到孫良(化名)時,他正在北京某旅行社報名咨詢法國游,因為路程較遠,小伙選擇來旅行社“碰一碰運氣”,“之前跟團旅游被旅行社和導游騙過,但現在旅游法要實施了,我想旅行社的服務應該有所改觀了”。
孫良告訴記者,2009年她和女朋友報團去貴州,被導游安排到處購物,而真正的旅行觀光只占行程一小部分。期間還被要求參加一個自費的游樂項目,因為被強制購物,女朋友險些和導游吵起來,“如果旅游要游客生一肚子氣,這樣的旅行本身就是失敗的”。
“我走過全國三分之一的省份,一開始因為對旅游不熟悉,感覺報團跟旅行社走比較安全放心”,但自從那次跟團去貴州旅游之后,就選擇自助游了”,孫良說。
縱觀近年來旅游業的發展,除人數和產值有明顯增長之外,加諸導游身上的如“強制購物、承諾不兌現、服務極差”等標簽亦有增加。
游客罵導游理直氣壯,但其自身在旅行中表現出的一些低素質行為,也沒能讓自己置身事外。在眾多的媒體報道中,游客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亂刻亂畫和大聲喧嘩等都曾榮登“最令人反感”的寶座。
對于游客的低素質行為,導游劉凡自認為見得很多,“我們最害怕的就是游客擅自脫團離隊,這對旅游的任何一個環節來說都是很危險的行為,耽誤其他旅客時間是一個問題,最害怕脫團旅客出危險”。
劉凡對記者說,在他看來,游客們素質低的最大原因是“太隨意”,“拋開中國人多旅游資源少等這些客觀原因,把公共場所當成自己的東西,不分場所抽煙、隨便拍照、不尊重當地文化、不講衛生這些旅游陋習是有彈性的,素質高一點旅游環境就能變好一點,但這些因素畢竟道德分量更重,想約束很難”。
旅游法出臺讓旅游行為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將于今日起實施,該法對飽受詬病的“零負團費”、強迫購物、游客不文明行為等種種出游亂象作出了明確限制。這部中國迄今為止頒布的第一部旅游法,從它開始被制定時就被注入了不小的期望,而從其內容來看,旅游行為不但實現了有法可依,其中一些有針對性的法條亦契合時下需求。
今日實施的《旅游法》有明確政府權責及分工、均衡各方權益、定義旅游行業術語、專章規定旅游安全、明確不可抗力責任分擔和嚴格規制旅游從業者等六大亮點,但是最引起眾人注意的,還是“自費項目全部取消、以自由活動代替購物、小費包含在團費中”等爭論了多年的老問題。
某長期從事旅游行業的人士向記者表示,讓旅游回歸旅游、讓旅游中的各個角色回歸其本位是這部法律的立意。游客的旅游權益被侵害是普遍問題,受批評最多,但人們在這部法律中看到了消滅旅游亂象的希望。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樣的一項規定足以讓受過以上坑害的旅客興奮很長時間”。
而對于讓公眾頭疼的游客的不文明行為,上述旅游人士則告訴記者,相對于嚴格規定旅游服務提供方行為,《旅游法》對旅游者不文明行為的規定則略顯謹慎,多屬提倡的范圍,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等。而針對國人的不文明出游行為,旅行社只會承擔應盡的提醒和告知義務,如果因客人原因造成經濟損失,客人需自擔責任。
不少中國公民在國慶長假選擇出境旅游度假。中國外交部領事保護中心特在長假前提醒游客,了解并尊重當地民眾在行為、衣著、飲食、拍照等方面的風俗和禁忌,入鄉隨俗,舉止得體,注重形象,文明出游,與當地人民友好相處,展現中國游客的良好形象。
立法守法執法合力旅游方能回本位
“《旅游法》首先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在其出臺之前實施的‘旅游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均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強制性弱,《旅游法》的出臺將旅游消費、旅游經營和旅游發展納入了法治軌道,”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對中新網記者分析。
在劉思敏看來,旅游亂象首當其沖的問題是“零負團費”這一商業模式的嚴重異化,其次是景區門票價格的亂漲價,“‘零負團費’帶來了強制交易與假冒偽劣,而且我們并沒有沒有建立起公眾認可的景區門票價格監管體系”。
針對游客不文明出游,劉思敏指出,游客的素質低下是文化和道德的問題,我們要抨擊的是不文明的旅游行為,不同的行為嚴重程度差別很大,有的是道德瑕疵,有的就是違法犯罪行為。“我認為旅游法需要出臺細則和解釋對游客的行為做進一步的梳理,并對不同行為的處罰做出規定。”
“旅游亂象整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也是一個要經歷陣痛的過程。單純地依靠旅行社游客對法律的恪守或坐等游客素質提高都是守株待兔的做法,因此,政府機構等第三方的監管非常重要。旅游正成為人們越來越重要的生活方式,我們應該將司法資源積極調動起來,為消費者的旅游糾紛和投訴提供順暢、高質量的服務,降低他們的維權成本。只有立法、守法、執法一起發力,旅游才能重回本位。”劉思敏說。 (白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