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海南辦案坐頭等艙住五星店 由"證人"付費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等辦案人員多人次到海南省的海口、三亞等地,調查齊嶼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齊嶼的丈夫翟學軍實名舉報稱,本案的一名“證人”其實是與齊嶼有利益沖突的“利害關系人”。有證據顯示,這名“利害關系人”控制的公司,支付了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在海南辦案期間的住宿等費用。 2013年11月13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處長秦洪祥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長春市紀委已經開始調查李曉明的問題。 證人也是利害關系人 齊嶼是長春市工商銀行的一名員工。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2013]67號起訴書指控她涉嫌非法轉讓、倒賣的土地有三宗,都在海南省澄邁縣。 郭昆是長春人,也是本案的證人。 翟學軍認為,郭昆是與齊嶼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和證人。 2006年1月11日,齊嶼成為海南澄邁金鑫鳥語林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法人。 2006年3月17日,齊嶼簽定協議,將鳥語林別墅小區項目以3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郭昆,并約定于2008年8月1日前交付出讓金,變更法人,在此期間公司一切經營權都歸郭昆所有。 此后,郭昆以鳥語林房地產公司的名義繼續經營。 因無后續開發資金,為讓吉林省信托投資公司提供后續開發資金,在尚未簽訂轉讓協議前,2006年春節期間,郭昆邀請信托公司董事長張興波一家到香港過春節,在香港,郭昆送給張興波10萬元港幣。從香港返回后,郭昆和張興波到海南澄邁考察鳥語林別墅小區項目時,郭昆提出希望張提供后續開發資金,可送給張一棟別墅。張表示同意。 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張興波陸續安排吉林省信托投資公司下屬的4個公司,以投資入股、購買別墅等名義借給鳥語林房地產公司1926萬元。 2007年5月,張興波因受賄被批捕。2009年年底,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張興波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院認定,2006年,張興波為郭昆的公司貸款提供幫助,先后收受郭昆港幣10萬元,美金5000元。同年7月,郭昆提出將海南省澄邁縣盈濱半島的別墅一套(成本價277余萬元)贈給張興波,張表示同意,后因故未遂。 在張興波的判決書中,郭昆被“另案處理”,最終是不予起訴。 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確認了郭昆向張興波行賄的犯罪事實,但認定郭昆實施的是單位行賄罪(未遂),“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 根據齊嶼與鳥語林房地產公司的約定,齊嶼的投資款轉為17幢別墅的購房款,公司在2008年7月1日前可以行使回購權,逾期則喪失回購權,直接以房相抵齊嶼應獲得的轉讓款。 在雙方簽訂的17幢別墅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對鳥語林房地產公司行使回購權的期限和價格等再次作出明確約定。 但是,截至約定期限,郭昆的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未行使回購權。 齊嶼認為,按雙方約定,17幢別墅確定為自己購得的房產,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出賣人的義務,但該公司遲遲不予辦理17幢別墅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等,導致齊嶼未能收回自己的房產,雙方產生矛盾。 多次與郭昆協商無果后,2012年2月,齊嶼向海南省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鳥語林房地產公司交回17幢別墅的產權。 2012年1月,一個叫樸顯澤的人也發生了與鳥語林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仲裁案,案情與齊嶼的類似,海南省仲裁委作出了支持樸顯澤的仲裁決定,樸勝訴后,拿回了屬于自己的房產。 2012年8月30日,海南省仲裁委公開開庭審理齊嶼與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房產糾紛案。然而,齊嶼在這關鍵時刻,卻被檢察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 2012年11月7日,根據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的公函,海南省仲裁委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審理。 |
關鍵詞:八項規定,反腐,受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