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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紅包稅要來了? 個人互發紅包不在征稅范疇

來源: 長城網綜合 作者: 鼎鼎 2015-08-06 1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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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一份據稱出自7月28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內部傳閱的文件昨天在網上泄露。根據該消息,中國稅收機構可能引入監管新規,對個人接受企業發放的電子紅包進行征稅。而截至昨晚9點記者發稿時,國家稅務總局方面尚未對此事作出回應。業內人士對此表示,企業發放電子紅包需征稅是早已明確的事情,但一直缺少執行的細化標準,此次“內部文件”泄露,或意味著企業發放電子紅包繳稅細則出臺進入倒計時。

   個人紅包不在征稅范圍

  記者昨天核實到,事實上,早在今年春節期間電子紅包大戰之后,電子紅包應該征稅的消息就已得到確認,但明確僅是針對企業發放的電子紅包而言,個人間紅包并不在此列。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今年3月份曾在全國兩會期間明確表示,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依法征稅;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征稅。“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征稅,收稅應由發紅包企業代扣代繳。”王軍說,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應征稅,這一點于情有理,也與現行稅法規定是一致的。王軍表示,互聯網的發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業態,稅務部門也正密切跟蹤研究,基本的原則則是:依據稅法區分情況、分類規范和明確。 》》》詳細

   取得企業紅包才需繳稅

  該《通知》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內容: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2.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同時要求,各地方稅務機關要掌握本地區企業派發網絡紅包的情況,做好納稅咨詢、政策輔導等納稅服務,指導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詳細

   江蘇首現微信紅包納稅案例

  國稅總局局長王軍這番表態不久,騰訊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此后也表示,B2C的紅包,比如騰訊在今年央視春晚發放的紅包是要納稅的,發放5億元紅包有1億元是用來交稅的,也就是20%。此外有基層稅務機關也傳出消息,江蘇一家企業因在一檔電視節目中現場派發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主動向江蘇鹽城東臺市地稅局繳納了75萬元“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這也是江蘇省首例征收入庫的“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據介紹,這家企業通過電視媒體向不特定對象發放帶中獎性質的紅包,按稅法相關規定,肯定要征收,稅率為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偶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江蘇東臺市地稅局曾明確紅包派發企業為“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征收“網絡紅包稅”需審慎考量

  不可否認,從企業營銷的角度,盡管網絡紅包的饋贈性質明顯,但其本質屬性仍是營銷推廣的手段之一,故而,對個人接收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進行征稅,存在一定合理性。更何況,即使單純從饋贈的角度看,我國稅法也有明文規定,“個人接收企業的禮品券、有價證券、現金實物都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但也應看到,針對“網絡紅包稅”,就算其理論成立,也得慮及某些現狀。首先,企業用于營銷性質向廣大用戶發放的網絡紅包,盡管總額往往巨大,但具體落實到個人,一般往往僅有幾元錢甚至幾毛錢。若對個人用戶接收“網絡紅包”如此微小的個人所得征稅,很難借鑒當前彩票收入征稅的“意外收入”名目,因為針對個人彩票中獎早有明文規定,“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征收“網絡紅包稅”,還得考慮征稅成本的問題。對于個人網絡紅包所得,稅務部門固然可通過企業(發放紅包主體)支出,詳細了解到單次企業發放紅包的總額,但是,納稅主體并非發放紅包的主體(企業),而是接收紅包的主體(個人),而對個人紅包所得逐個而非隨機核實,應該說其甄別、核實、統計成本相當巨大,如果單個紅包數額較小,很有可能其征稅成本要遠超過其征稅所得。當然,稅務部門也可以直接從發放紅包的主體(企業),一次性代扣“網絡紅包稅”,如此征稅固然簡單輕松、且看似無一“漏網之魚”,可這又明顯與征稅程序不合,更直接加重了企業負擔。

  其實,在個人用戶單次接收“網絡紅包”過于微薄及納稅成本過于企高的情況下,征稅部門或許沒必要錙銖必較。而要規避借紅包形式的偷稅漏稅行為,該考慮的也是制訂相關法律設立適宜的起征點。不然,對幾塊幾毛錢的紅包征稅,不僅納稅成本過高可能會得不償失,更有可能會對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的贏利能力、乃至生存能力造成沖擊。畢竟,不管是向用戶征稅、還是直接從企業代扣,其最終均增加了企業的營銷成本,而相對于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的營銷,更依賴于低成本的移動互聯網創意營銷、而非密集的大手筆廣告投放。

  因此,無論“網絡紅包稅”是否在醞釀中,其征稅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為了堵住偷稅漏洞計,也要避免對小額紅包的“誤傷”,這樣才能做到情與理兼顧。(新京報)

關鍵詞:網絡紅包稅,互聯網,錢事

責任編輯:丁麗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