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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蕭山冤案:警方疑隱匿有利于被告關鍵證據

來源: 中國青年報  
2013-07-05 0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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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隱匿關鍵證據?

  現在關心此案的人們大多知道,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案能被再審并最終撤銷原判,緣于2012年春浙江警方的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動。在那次集中行動中,通過指紋比對,警方發現了一條涉及該案的線索,真兇項生源也因此浮出水面,并通過審訊和指紋比對,最終被確認為是1995年3月20日蕭山搶劫出租車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在今年5月30日,被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人們不禁疑問,當年警方為什么不對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作指紋對比?辯方律師也質疑,在當年的案件辦理過程中,警方是否存在藏匿關鍵證據的行為。

  相關卷宗材料顯示,在徐彩華(1995年5月30日被搶劫的出租車司機)的出租車上,蕭山警方從車內及車引擎蓋上提取到10余枚指紋。在陳金江(1995年8月12日被搶劫的出租車司機)被劫殺案偵破中,警方曾在現場獲取到了18枚指紋證據,其中具備比對條件的15枚指紋并無1枚與陳建陽等5名原判被告人指紋相一致。但此關鍵證據,在警方偵查終結后,卻并未同其他證據一并移交至公訴機關。據此,辯方律師認為,警方存在藏匿有利于被告人證據的行為。

  根據當年案件偵辦的相關材料,在“8·12”陳金江被劫殺案中,曾經出現過1名叫“朱富娟”的舉報人,該名舉報人以聽他人說的方式,指證了陳建陽、王建平等人于1995年8月的某一晚上,在某地殺害了1名男司機的情況,該證據在原判中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后予以認定。

  但事實上,對于該關鍵證人的來歷和去向,警方卻“幾乎”無從查證。根據2013年7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出示的一份由杭州市公安局于今年6月18日出具的“8·12案件情況說明”材料表述,對于該案的相關證人和舉報人,杭州警方曾進行過專門調查,但無果而終。據此,辯護律師認為,所謂的舉報人“朱富娟”不排除為警方虛構的可能。

  此外,杭州警方還曾就“8·12”陳金江被劫殺案對相關原判被告人進行過指紋比對、駕駛能力確認等調查,結果顯示,杭州警方均無法證明在案發時,案發現場存在原判被告人指紋及當時原判被告人是否具備機動車駕駛能力。但在當年的判決中,相關被告人均被認定參與并實施了劫殺案并駕駛了陳金江的桑塔納出租車。

  事實上,案件的疑點并不僅止于此。在“8·12”陳金江被劫殺案中,一審判決書稱,“被告人田偉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陳某當場死亡,而后,由被告人陳建陽駕駛該出租車逃離現場……途經蕭山新街鎮九號壩公路鐵板橋時,因該出租車左側車輪卡入鐵板槽內而未能繼續行駛,便將該車隨同被害人的尸體丟棄在橋上而倉皇逃離。”

  為了熟悉情況,田偉冬的辯護律師辛本峰當年借來轎車,沿著當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線走了一遍。辛本峰說,走過后一個很深的印象就是:被控在蕭山郊區作案的幾個人,作案后沒有往郊區逃跑,反而往城區跑,還要拉著一具尸體,不可思議。

  此外,法庭認定被害司機徐彩華系被石塊猛擊頭部,致其死亡,但原審法庭上公訴人出示的一塊石頭,大小不但同訊問筆錄中不一致,而且既沒有對石頭上的血跡與死者做同一鑒定,也沒有用石頭與陳建陽等人之間的手印或體味做同一鑒定。

  法庭認定的被害司機陳金江系被卡頸、勒頸及銳器刺傷腹部使肝破裂,引起機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法院認定,命案發生時,“王建平即持刀猛刺陳的腹部,陳建陽用攜帶的電線猛勒陳金江的頸部,田偉冬、田孝平則用手抓住陳金江的身體,致陳當場死亡”。但起訴書中并沒有作案工具(比如尖刀)、現場指紋等直接證據。

  此外,判決書載明,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中,包括5名原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幾位辯護律師說,很多供述“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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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蕭山冤案責任編輯: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