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6日),有媒體報道稱民航局正在研究對延誤航班的乘客提出有統(tǒng)一標準的賠償方案。不過,民航局宣傳部人士回應稱“未聽說”。
有媒體昨天報道稱,“知情人士透露”民航局正在研究對延誤航班的乘客提出有統(tǒng)一標準的賠償方案,以減少乘客機場群體性事件的發(fā)生。新方案可能學習歐盟的賠償模式,按照延誤時間的長短劃分多個賠償等級。
據了解,2004年,民航局曾發(fā)布《民航局開展保障航班正常和大面積航班延誤應急處置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其中明確要求航空公司對被延誤乘客進行補償,但方案并未規(guī)定賠償標準,而是讓航空公司自行決定。
對于媒體的上述報道,民航局宣傳部人士昨天表示未聽說統(tǒng)一標準的延誤補償方案,“不知哪來的消息”。
有民航法專家認為,對于航班延誤賠償問題,可參照1999年生效的《蒙特利爾公約》完善《中國民用航空法》,以明確賠償標準,讓賠償金額更加與時俱進。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起建議在民航法中明確規(guī)定: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導致航班延誤的,航空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將航空公司自身原因的表現(xiàn)形式進行列舉,并成立中立的航班延誤第三方監(jiān)督機構,為乘客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