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汽車保證使用法》
在美國,《汽車保證使用法》規定,只要影響汽車使用的,如果修3次仍然修不好,消費者有權要求予以退車;如果產品質量涉及到安全的,修一次修不好,就可以要求退車。此法非常嚴厲,能做到鐵面無私。
◎歐洲:《1999/44/EC指令》
目前在歐洲適用的主要是《1999/44/EC指令》,其規定銷售者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符合銷售合同的商品,其強制的最短的質量擔保期是兩年,但銷售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給予延長擔保期。
◎日本:《產品責任法》
1994年,日本頒布了《產品責任法》(簡稱PL法),規定由產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對人身安全損失,要追究責任,并明確規定用戶無需舉證缺陷的原因,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韓國:《缺陷物保修責任法》
韓國在《民法》中有一個“缺陷物保修責任法”,規定了對產品的缺陷確認后,要給用戶賠償。并規定對產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應予更換。根據汽車的特點,韓國的廠商將發動機、變速器列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換總成),可以換車。但沒有退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