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6律師被處理的三個焦點
焦點二:是否違反法庭紀律及面對公眾情緒失控? 北京市律協紀處委認為,周翠麗在法庭宣判后的法庭教育階段情緒激動,拒不接受審判長的規勸,被依法強行帶出法庭。周翠麗律師離開法院后,主動向聚集在法院外的人員介紹庭審情況,發表意見感受,出示該案證據材料,表達對法院審理工作的不滿。 因此律協認定,周翠麗律師在庭審過程中違反法庭紀律及在庭外面對公眾情緒失控等行為,完全有悖于律師的專業素養,構成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中規定的“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業紀律處分。 周翠麗則回應稱,“在宣判時,我依法得到批準發言,在發言中被審判長粗暴打斷并被逐出法庭卻美名其曰‘請出法庭’,是法庭違法粗暴剝奪辯護人的發言權。”而且在庭外面對的是媒體而非公眾,因此不存在面對公眾情緒失控。她希望律協能夠出示相關證據。 據了解,當時庭審已經進入法庭教育階段,這是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動作,要求法官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和法制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之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關鍵詞:李某某案,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