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6律師被處理的三個焦點
焦點三:是否存在故意誤導公眾的行為? 處分決定書中還指出,周翠麗律師在新浪微博發布了內容為“王某自稱受刑訊逼供”的微博,并附有王某自書的所謂“會見筆錄”截圖,其中有王某稱受到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內容。 周翠麗回應稱:“我沒有在審理期間公開發布筆錄,向有關部門反映刑訊逼供沒有回復,在宣判后,我才向公眾公開冤情。” 對此,北京市律協紀處委認為,該筆錄出于案件信息內容,周翠麗本應通過正當渠道向司法機關反映,但其在不公開審理期間公開發布該筆錄,對公眾造成了誤導。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王進喜指出,在博客、微博、微信已經成為傳統媒體重要取代者的自媒體時代,“慎言勝于雄辯”,對于律師職業來講尤其如此,其行為必須要遵守規則。 司法部在2010年《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4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以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或者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以及對方當事人聲譽等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屬于《律師法》中規定的律師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違法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認為,律師們不顧李某某案未成年的現實,把案件往外披露,實際在很大利益上是犧牲當事人的利益炒作自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許身健表示,少數律師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特殊公民,卻沒有達到公眾對其角色期待,應當被譴責,該案例提醒律師行業必須重視職業倫理建設。李軒期待,將來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能夠更主動、更及時地行使監督權,發現問題就立即叫停,“及時處理總比事后所謂的秋后算賬追加式處罰要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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