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加強干部任用巡視檢查 每3至5年檢查一遍
中組部發布《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干部任用每3至5年檢查一遍 中組部發布《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提“十個嚴禁”、“四個不得” 為防范邊腐邊升、“帶病提拔”等違規用人現象,我國將建立干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全流程實錄與干部選任有關的會議紀要、民意調查等所有信息;今后,中央巡視組等各級巡視組都將“干部選拔任用”作為一項巡視內容,調查巡視點是否存在違規用人問題。同時,開展普遍檢查,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 繼本月15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之后,昨日,中組部再發《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上述措施。 強化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 本月15日發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提出了“裸官不得提拔”、“被問責干部兩年內不得升職”等規定,出臺了“查閱擬提拔人選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等新措施。 如何保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走過場,真正貫徹執行? 《意見》提出了“十個嚴禁”,如“嚴禁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單位干部任用”;“四個不得”,如“對人選對象,要認真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進行核實,對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5個一律”,如“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停職或免職,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同時,《意見》強調,強化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如果某地區、某單位發生違規用人“窩案”,將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為防范責任人逃避處罰,“要建立干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為開展倒查、追究問責提供依據”。 圍繞干部選任推出普遍檢查巡視檢查 此外,《意見》明確,今后將圍繞干部選任,推出“三大檢查”:重點檢查,“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普遍檢查,“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巡視檢查,“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 昨日,中組部發布《意見》的同時,還披露了四起違規用人典型案例。 -焦點 《意見》摘要1 “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面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必須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要建立干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為開展倒查、追究問責提供依據”。 違規用人如何追責? 建紀實制度“治療”考察失真 解讀: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表示,事實上,我國干部選拔任用早已形成了一整套嚴明的程序,按規定,提拔每一位干部都應遵循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前公示等程序性規定。“如果嚴格遵循程序,可以有效防范‘火箭提拔’、‘帶病提拔’等違規用人問題。但為什么違規用人問題層出不窮?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考察’、‘討論決定’這兩個關鍵環節出了問題”。 他表示,建立干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可以有效預防上述問題,“原來干部提拔主要是一般工作人員做下會議記錄,記錄的目的是向領導匯報,比較隨意,也不規范。但‘干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是全流程實錄,比如‘討論決定’,召開黨委常委會時,每一名常委發言時,對擬提拔對象講了些什么?比如‘考察’,組織部負責考察的工作人員,向哪些人了解了情況?這些人都反映了什么?全部錄檔,記錄在案。日后,如果這名被提拔的干部出了問題,那么就可以根據記錄,追查是誰沒有遵循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是誰隱瞞了真實情況?”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的研究員彭真懷表示,決定干部是否提拔的決定環節是上級常委會的集體討論,集體討論做出的是集體決定,也就是常委會整體對集體決定負責。但個別時候會出現“集體負責,集體都不負責”,由此為違規用人提供了空間,“如果有了干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如果明顯有問題的干部被提拔,或者是任職后能力不夠,那么常委會集體擔責。這就倒逼有人事任命拍板權的常委們,對自己的決策負責,因此能有效避免違規用人‘窩案’的發生”。 據許耀桐介紹,自2011年起,天津市搭建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監督系統”,跟蹤記錄干部選任中的任職資格、動議、初始提名、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等各個環節。目前,天津的做法已推廣到海南、新疆、上海等十幾個地區。“地方嘗試主要是搭建一個記錄干部選任的平臺。中組部提出的‘干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則是將這樣的平臺規范化、制度化,可以有效預防‘考察’失真等問題”。 |
關鍵詞:中組部,干部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