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近一年發泡餐具懸疑未解 廢料加工仍很普遍
鏈接 發泡餐具被禁及解禁歷程 ★1984年我國生產出第一批發泡餐具。 ★1986年發泡餐具開始在火車上使用。 ★1991年鐵道部開始研究治理鐵路沿線發泡餐具造成的白色污染。 ★1995年5月鐵道部全面禁止發泡餐具在火車站、火車上使用。★1999年1月國家經貿委要求于2000年底以前在全國范圍內淘汰發泡餐具。 ★2001年12月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總局等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對淘汰發泡餐具工作的監督檢查。 ★2005年、2011年國家發改委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兩度將發泡餐具列入淘汰類產品名錄。 ★2013年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21號令”,從淘汰類產品目錄中刪除了發泡餐具,宣布自2013年5月1日起對發泡餐具解禁。此舉引發各界質疑。 記者調查 去年“21號令”下發后,發改委于當年3月20日給出了發泡餐具解禁的理由,并表示“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進行生產許可管理、行業準入、回收體系建設、環境保護和監督執法等相關方面的準備工作,確保實現發泡餐具條目調整的平穩過渡和順利實施”。 記者昨天聯系國家發改委方面,詢問去年發改委作出的上述表態目前進展情況怎樣,截至發稿,發改委方面沒有回復。 生產 并未實施市場準入制度 據了解,在發泡餐具被禁期間,我國對非發泡食品用塑料包裝等早已實施市場準入制度。 2006年7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務院2004年9月份頒發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有關精神,正式啟動了“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制度”,從質量安全管理職責、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生產資源提供、采購質量控制、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驗和生產安全防護七方面對一次性非發泡塑料餐具企業進行規范和管理,一次性非發泡塑料餐具產品質量和企業管理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2006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133號文件——《關于對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的公告》明確規定,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不得申請生產許可證,繼續生產的產品將被列入非法生產,發泡餐具即屬此類產品。從2008年1月1日起,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企業只有獲得QS生產許可證后,才可以從事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其產品才可以供食品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否則將被依法查處。 按理,解禁后的發泡餐具也應納入“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范圍內,因此也應實施市場準入。也就是說,從產品原料開始,到各個生產環節全過程都應有相應的規范。然而在發泡餐具解禁后的近一年中,我國未對發泡餐具生產企業實施生產準入制度,一些企業一改以往偷偷摸摸地生產為光明正大地生產,而發泡餐具企業的原輔材料來源和品質、生產工藝、環境及產品質量等均未能得到有效的規范和監管,發泡餐具的質量和衛生安全難以得到保證也就不足為奇了。 國標 沒有專門針對發泡餐具 在解禁后,截至目前,僅有國家相關部門針對發泡餐具曾下發過一個通知。就是該通知,指出了發泡餐具產品所執行的衛生標準。 2013年7月16日,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切實加強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發泡餐具可合法用于盛裝食品,要求生產企業嚴格按照《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9689)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等的要求進行生產和產品出廠檢驗,建立和保存檢驗記錄。 從上述通知可以發現,解禁后,執法部門要求對發泡餐具檢測的依據標準就是這兩個。記者查閱發現,GB9689于1989年6月實施;GB 9685則是2009年6月實施,即GB9685標準公布實施時,我國當時是禁止生產銷售發泡餐具的。 記者注意到,上述兩個標準是分別針對聚苯乙烯成型品和所有食品包裝用添加劑,并非專門針對發泡餐具。其中,在GB9685中,規定了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允許使用的各種添加劑的要求,這其中并沒有對熒光增白劑等做限定。對此,董金獅表示:沒有提及熒光增白劑、工業滑石粉、回收廢料等,就是說這些都不得應用于生產中。 |
關鍵詞:發泡餐具,廢料加工,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