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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

來源: 河北日報 作者: 2016-12-19 09: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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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重大危險源監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管理責任,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記、建檔、申報;

  (二)建立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系統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持正常運行;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

  (四)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五)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存在的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及時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并按照有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及其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安全機構及人員設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員:

  (一)煤礦應當獨立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二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不得少于五人;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獨立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二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不得少于三人;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獨立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二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不得少于三人;

  (四)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設置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崗位,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待遇】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并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二十四條【主要負責人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一)安排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并持證上崗;

  (二)對新進人員、實習人員和離崗六個月以上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廠、車間、崗位三級教育培訓;

  (三)對轉崗、臨時換崗從業人員應當進行新崗位培訓;

  (四)協同外來施工單位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與勞務派遣單位分別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時間、內容、考核結果等。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第二十六條【安全許可】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該項生產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而非法從事該項生產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提供原輔材料、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第二十七條【安全設施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并達到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或者在設計文件中包含安全設施設計內容。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應當隨項目設計文件一并審批;

  (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安全設施設計;

  (三)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當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形成報告。

  第二十八條【高危行業項目管理】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試運行及驗收】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其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過一百八十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出租發包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

  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并在與其簽訂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對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經濟賠償、事故風險金等安全生產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復產復工】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裝卸單位和建材、機械加工、供熱單位以及其他規模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制定復工復產工作方案,組織本單位管理、技術人員對方案進行論證完善,組織從業人員就方案對安全生產的要求進行專項培訓,并按照方案的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三十二條【高危行業作業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事項,制定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一)設置戶外廣告、牌匾、電子屏等;

  (二)進行建筑物室外墻體、玻璃幕墻美容清洗、貼磚、粉刷、空調安裝等高空作業;

  (三)進行污水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間作業;

  (四)進行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五)進行爆破、吊裝、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作業。

  第三十三條【易燃易爆、涉氨涉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塵、氣體或者其他物態作業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監測報警裝置和遠程監控系統,按照國家相關防爆標準設置建筑物、構筑物、電氣設備、靜電釋放和通風系統等設施,并保持安全出口和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驗儲存裝置,在儲存、使用區域設置泄露收集處理裝置和事故排水系統,在操作崗位設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備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關急救藥品。

  第三十四條【危險因素管理】儲存和堆放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倉庫或者物流中心等其他場所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安全防護距離。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設計建設規范和安全防護距離的,不得用于儲存和堆放危險物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燒、易爆炸、中毒、腐蝕、窒息、灼傷、高溫、噪聲、粉塵、泄漏、觸電、傾覆、撞擊、墜落、墜物、碾軋、滑坡、坍塌等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進出口以及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對從國家特種設備目錄中調出的設備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編制設備目錄,強化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

  第三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管理】車站、地鐵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動物園、公園、游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變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規定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五)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電梯、鍋爐、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配電等重要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六)同一經營場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在上述場所舉行大型集會或活動,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并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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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河北,安全生產,條例

責任編輯: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