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
第三十六條【地下經營場所管理】地下經營場所應當配備應急廣播以及通風、防火設施和器材,設置安全出口和應急疏散通道,標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正常運行和使用。地下經營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經營、存放、攜帶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擠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風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體作為燃料; (四)違規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鋪設用電線路; (五)拆除、損毀各類安全設施和器材。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管理】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用電、民用燃氣、實(試)驗室、實(試)驗藥品、宿舍、病房、辦公用房、建筑(裝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學、集體活動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除事故隱患,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應急演練。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不得出租房屋、場地用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活動。 學校、醫療機構自辦工廠、公司、商場(店)、賓館、飯店和出租或者發包場地、臨街門店、食堂、超市、建設工程項目以及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車庫、窨井、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以及水暖、燃氣、供電等重要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保險制度】本省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在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等單位和勞動密集型單位先行推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鼓勵和引導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承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服務,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從工傷保險費中提取的工傷預防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減輕或者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四十二條【從業人員權利】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事項上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五)獲得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安全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事項上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上崗前進行崗位安全檢查; (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立即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并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工會權利】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監管責任體系】本省建立覆蓋省、市、縣、鄉、村五級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化建設,實行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實現安全監管制度建設和制度運行規范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各類開發(園)區應當設立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配備滿足監管監察工作需要的人員,提供工作必需的設施、裝備和經費保障,依法行使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明確安全生產信息員,引導支持生產經營單位成立安全生產互查自律組織,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等線索,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警示約談等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增加其在政府綜合考核中的權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或本部門監督管理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與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四十七條【綜合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研究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應當由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和不安全事項時,應當向其提出改正或者處理意見。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改正或者作出處理,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反饋。 第四十八條【隱患治理督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明確督辦內容、流程,對各類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進行重點監控、督辦,并通過網站和其他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事故隱患整改單位在完成整改并經復查合格后,應當向督辦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安全標準化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對標準化運行的質量和效果進行評估、監督,加強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聘請專家、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十條【社會組織及中介機構服務】安全生產有關協會組織和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五十一條【執法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執法保障,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滿足工作需要的監督檢查和應急救援車輛。車輛難以保障時,可以通過社會化、市場化的方式解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本省給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待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場所進行檢查時,服裝、鞋帽、個體防護裝備和檢查、取證等設備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進入危險場所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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